广播广告投播说明:
1、凡是在绍兴广播电视总台下属频率投播广播广告,以签约届时的广播广告刊例价为准;
2、除双方特殊约定外,同一时段的广告实行按序顺播,实际广告播出时间与刊例时间如有出入,以实际播出为准;
3、在绍兴广播电视总台下属频率投播的广告必须符合《广告法》,并具备以下有效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
和商标注册证明,其中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食品等商品应按国家有关政令提供各种准批件,并在广告上显示
规定字号。广告播出后,凡发生与《广告法》等有关法规相悖的法律责任,由广告提供者负责;
4、我公司实行先收费后播出的原则;
5、播出中如发现广告内容不妥,我公司有权要求修改广告内容或补充有关证明,如不能修改或提供,我公司有权中止播出;
6、客户已经确认广告时间及位置后,又要求单方面撤销已签订的订单,须在广告播出日的七个工作日前办理撤销手续,
否则须按广告订单撤销部分金额的10﹪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客户单方面变更已签订订单的时段或排期,须在广告播出日
的三个工作日前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必须按订单时段或排期变更部分金额的10﹪向我公司支付广告资源占用费;
7、若因播出技术原因、设备故障或不可预知的节目变化,我公司有权调整广告播出日期及时段,并不承担调整之责任;
8、广告播出带必须在播出日前三个工作日送达我公司,如未及时送达导致广告延误播出,由客户承担责任;
9、客户应有完善的监播系统,对广告播出情况如有异议,必须在播出后四十天内向我公司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供权威监播
公司出具的监播证明,经核实,确实发生广告错播、漏播,我公司将分别按照“错一补一,漏一补一”的原则进行补播。
逾期则视为广告播出准确有效;
10、本说明解释权属于绍兴广电广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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