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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汕头市广播电视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及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发布广告。广告播出期间,如发现内容不当,本台有权中止播出,要求客户修改,并不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延误播出等责任,已播出的广告按合同或订单的计费标准以实际播出次数收费。 二、签订广告合同(订单)时,须交验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等有关文件。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食品以及房地产等广告应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供相关的广告批准文件。 三、汕头市广播电视台受理广告执行先审查后签约、先收费后播出的原则,除采用预缴款和保证金等全年合同的特殊约定外,均必须于播出日之前交清合同或订单的广告费全款。客户违约时,本台有停播和采取法律措施的权利。 四、为确保广告按约定的时间播出,必须于广告播出当日的二个工作日前将标明广告内容、版本、长度、语种的广告样本(磁带、光盘)送交广告业务部门审查。否则,造成误播或错播的责任由客户自负并按正常播出计费。广告样本自播完之日起保留一个月,逾期本台不承担保管的责任。 五、广告合同(订单)一经签订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客户要求修改或取消广告播出的,须在广告播出的三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本台确认。广告播出日前三个工作日内修改的,须支付修改部分广告费的10%作为修改补偿金:广告播出日前三个工作日内取消广告播出的,须支付取消部分广告费的30%作为违约赔偿金。修改补偿金和违约赔偿金在已付金额或预缴款、保证金中扣除。合同(订单)对此项有特殊约定的按合同(订单)规定处理。 六、凡更换播出中的广告版本,须提前二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同时交付新的广告样本。更换的内容必须不违反原签订合同(订单)中约定的产品类别、品牌等。 七、签订当天播出的广告合同(订单)须收取加急费。加急费按当天广告次数每次200元收取。 八、本台对同一段别包含多个可播出时段位置的电视广告随机编排,客户指定广告位置,则须加收该时段价格的20%;客户指定广告次序也须加收播出费用,指定正一、倒一加收30%,指定正二、倒二加收20%,指定正三、倒三加收10%。 九、受节目长度或版面调整影响,广告的实际播出时间与合同(订单)约定时间提前或延后15分钟以内属正常播出。因我台原因造成广告错播、漏播(错漏日起90天内有效,以第三方的监测或实录证据为准),按错一补一、漏一赔二的原则补偿,在确认后的三个月内按客户要求播出,逾期本台不予受理。 十、本广告投放须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为双方签订的广告合同(订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最终解释权为汕头市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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