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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电视台CCTV1综合频道 时段广告优势折扣
投放备注:
·黄金时段7折优势代理
·非黄金时段7折优势代理
媒体标准刊例:
媒体简介:
·电视台:中央电视台
·频道:CCTV1综合频道
·广告类型:时段
·广告预定:广告发布日前15天
·受众:所有人

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于1958年9月2日正式播出,通过亚太1A、鑫诺1号卫星覆盖全国,是中国中央电视台开办最早、影响力最大的综合频道。 为满足广大观众的收看需求,促进电视事业的发展,充分体现和确保“综合·精品”频道的定位,2004年9月1日起,中央电视台一套综合频道进行全面改版,2005年9月12日,再次实施微调。目前,CCTV-1(综合频道)栏目总数由原来的53个调整为46个。最新调整后,早间时段:6:00-6:30 安排《早六点新闻》直播节目,与新闻频道并机播出;06:33 《法治在线》。午间时段:上午的《精选剧场》由每天两集改为三集(周六周日两集)。午后时段:原每周七天上午播出的《走近科学》改为周一至周五下午播出。周一至周六下午继续安排《中华民族》、《当代工人》、《健康之路周刊》、《人与自然》、《军事天地》、《中国人口》等栏目。晚间时段:每日18:13至19:00,《东方时空》综合频道首播。央视热播的7个精品栏目分别安排在周一至周日每晚22:39首播:《新闻调查》、《大家》、《艺术人生》、《幸运52》、《曲苑杂坛》、《同一首歌》、《开心辞典》。
投放须知:
  一、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电视广告内容应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符合宣传舆论导向,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三、 严格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电视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四、 在我台各频道、栏目播出的广告,必须通过广告内容的审查,不得直接发布未审查合格的广告片。 
  五、 各广告公司媒介员在审查广告带前须逐项认真填写《中央电视台广告审查表》,确保填写内容与广告片的一致性。 
  六、 广告片审查时间,即广告审查合格至签订广告播出版本合同之间的时间,为2个工作日。 
  七、 承包栏目中播出的广告需要由相应承包公司前来送审,其它公司不可直接送审。 
  八、 广告内容审查前,客户须提供以下有关文件,并保证其合法、有效。 
   (一)商品和服务类广告: 
  1. 企业的营业执照; 
  2. 注册商标证明; 
  3. 如广告内容涉及企业产品,企业须提供产品生产过程中所必备的相关证明文件,如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 
  4. 如广告内容涉及企业产品质量,企业须提供质检部门认证的质量检验机构所出具的质量证明文件,如ISO9000质量认证证书等; 
  5. 确认广告内容涉及企业产品认证,如中国名牌、免检产品、驰名商标、专利产品等均须提供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6. 特殊产品广告,如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医疗机构、烟草企业等,须提供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出具的审批文件。 
  (二)特殊商品和服务类广告 
  1. 药品广告审查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7号》文 
  件执行。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应提供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广告审查表》,京外制药企业须提供在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广告内容中须标明省级广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文号和忠告语以及使用禁忌等,广告内容须与广告批准文件中的广告脚本描述须完全一致。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 
  2. 医疗机构广告审查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16号》文件执行。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应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批准文件,广告内容须与批准文件完全一致,并在广告片中标明批准文号。 
  3.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令24号》文件执行。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国家医药管理部门审批的《医疗器械广告证明》原件,广告内容中须标明批准文号及忠告语。 
  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出现下列内容: 
  ① 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②与其它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作比较的; 
  ③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 
  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4. 农药广告审查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 30号》文件执行。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农药广告证明》文件,广告内容中应标明农药登记证号、广告批准文号及忠告语等,罐装杀虫剂广告内容中还须标明“请勿向人体或食物喷射”的字样。 
  农药广告中不得出现下列内容: 
  ①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 
  ②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③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5. 兽药广告审查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29号》文件执行。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农牧行政管理机审查批准的《兽药广告证明》文件,广告内容中须标明广告批准文号。 
  6. 食品广告审查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文件执行。食品广告分为四大类:普通食品广告、保健食 
  品广告、新资源食品广告和特殊营养食品广告。 
  (1) 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适宜于特定人群,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主 
  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卫生部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保健食品还须提供《进口保健食 品批准证书》,广告内容中应标明其批准文号与保健食品标 识。 
  (2) 新资源食品广告是指在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使用习惯或者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由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生产的食品。新资源食品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卫生审查批准文件》,或者《新资源食品卫生审查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中应标明批准文号。 
  (3) 特殊营养食品是指通过改变食品的天然营养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适应某些特殊人群营养需要的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许生产的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中应标明批准文号。 
  (4) 食品广告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①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②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 
  ③利用医疗机构、医生、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证明。 
  7. 化妆品广告严禁宣传治疗效果和使用医疗术语,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卫生许可证。 
  8. 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发、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中须标明批准文号。 
  9. 酒类广告的广告主需提供卫生许可证,白酒广告还须提供酒类检测报告。 
  酒类广告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1)鼓动、倡导、引诱人们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的饮酒; 
  (2)使用医疗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3)饮酒的动作、画面、镜头,以及不科学的明示和暗示; 
  (4)使用未成年人的形象。 
  10. 技术转让,融资、加盟等招商广告片,须从始至终标明“投资需谨慎”或者“投资有风险”的字样,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向我台交纳50万元信用保证金,在广告播出结束后一年之内如没有引起争议,信用保证金予以退还。 
  11.学校、学院招生的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教育部门批准的法人登记证,跨省招生广告主还须提供国家教委批准同意刊播的广告证明。 
  12. 报纸、书刊出版发行广告须提供新闻出版署核发的《报纸出版许可证》或《期刊出版许可证》,广告内容中须标明国家统一刊号。图书出版发行广告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新闻出版管理机关批准成立出版社的证明文件,广告内容中须标明书刊号。 
  (各类广告发布须提交的证明文件等均以广告内容为审查标准。) 
  九、 严禁在商业广告中出现以下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天安门、党旗、军旗。 
  2、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形象、题词,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军队番号、军事装备及军人形象,人民币等。 
  3、我台节目主持人,播音员的形象。 
  4、使用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等称谓或字幕。 
  5、使用以影星,歌星,影后,影帝,红星等称谓。 
  6、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7、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9、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10、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11、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12、贬低同类产品。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十、 如需使用中国地图,地图所示国家领土必须完整无误。 
  十一、 不得有损害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十二、 广告语言文字应严格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文件内容执行,广告语言文字使用应规范化、标准化,保证广告语言文字表述清晰、准确、完整,避免误导消费者。 
  1、广告用语用字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应以中文解说为主。广告中如因特殊需要配合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时,应采用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主、外国语言文字为辅的形式,不得在同一广告语句中夹杂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广告中的外国语言文字所表达的意思,与中文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意思为准。对于广告中出现的外文字幕或外语配音,需出示权威部门认可的中文翻译文本。 
  2、不得使用错别字、繁体字(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注册的除外),以及不规范的语言文字。 
  十三、 在广告中如需使用他人形象、名义,应严格遵守版权、肖像权法的规定。广告主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十四、 禁止播放以珍稀保护动物为原料的产品广告。例如:大熊猫、老虎等。 
  十五、 广告内容中涉及赠送礼品等促销活动内容的,应标明礼品的品种、数量及活动期限。 
  十六、 不允许以流动字幕形式播出广告。 
  十七、 广告主不得以小于所购买广告时长的多条广告版本累加的形式播出。例如:不允许以同一个5秒广告形式重播三遍充顶一个15秒广告。 
  十八、对广告带技术指标要求: 
  (1) 声音指标:电平范围在-20dB至-30dB之间; 
  (2) 画面指标:无带伤、拉毛、脏镜头、晃动画面、吃字、吞字、加帧等; 
  (3) 广告带时长与磁带入点、出点须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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