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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电视台TVS2南方卫视 时段广告优势折扣
投放备注:
·非黄金时段2.3折优势代理
·黄金时段4.8折优势代理
媒体标准刊例:
媒体简介:
·电视台:南方电视台
·频道:TVS2南方卫视
·广告类型:时段
·广告预定:广告发布日前15天
·受众:所有人

(TVS-2)主词条:南方卫视
原南方电视台都市频道。其前身为广东有线都市频道,1994年8月28日开播。2001年7月1日南方电视台成立后仍为都市频道,2004年7月28日上星后更名为“南方卫视”。以城市化、本土化、通俗化为主要特色的现代都市粤语频道。现分为地面频道及上星频道。地面频道通过有线及卫星覆盖广东全省,台标显示为“TVS-2”。上星频道通过卫星覆盖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境、海南省全省、贵州省南部、湖南省南部、香港、澳门,甚至覆盖新加坡、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台标显示为“TVS-2*“(五角星表示卫星频道)。
品牌栏目:《粤唱粤好戏》、《城事特搜》、《卫视新闻坊》等
投放须知:
    1、 南方电视台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和国家及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承接广告。凡是不符合《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广告,不予播出;播出期间,如发现广告有不当内容的,本台有权终止或暂停播出,并要求客户进行修改,本台不承担由此而引致的延误播出等责任,已播出的广告须按实际播出次数收费。 
    2、 广告播出前均应签订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广告发布业务合同一旦签定,双方都应遵照执行,不能擅自变更,若一方因故需要变动时,需征得另一方认可,并完成有关确认手续。 
    3、 与我台签订广告播出合同时,必须手续齐全。需交验广告代理公司的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及广告主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明等有关文件,其中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食品以及房地产等应按国家有关部门的具体规定办理。 
    4、 签订广告发布业务合同距始播时间必须提前至少三个工作日。否则,造成误播事故时,责任由客户自负,误播的次数按正常播出计费。 
    5、 我台广告实行“价高者得,先到先得”的投放原则。
    6、 为确保广告按广告播出合同约定的时间播出,客户需在播出前五个工作日将广告带和有关资料送交本台广告部,以便审定。
    7、 送交广告带时,客户必须在广告带上标明所播广告的长度、版本、语种及TC码等(或在磁带交接卡上注明),否则,由此引起的错播事故,责任由客户自负。
    8、 客户要求取消或更改广告排期,应提前五天以书面形式提出。
    9、 凡取消原广告排期者,客户需支付原合同广告播出费用10%的违约金。 
    10、 广告排期的修改必须提早三个工作日下修改单(假期则根据临时排期表执行),如涉及广告带的修改,下单时必须提交修改过的广告带(如需广告部修改,则提供未修改带),否则不予下单。广告排期的修改必须以不违反原签订合同规定客户应承担的义务为原则,包括金额、产品类别、品牌等。 
    11、 每份合同排期每月仅限一次免费修改,超过的,每次须收取相应修改费,涉及到广告带的修改,则据修改程度另行计费。
    12、 签定广告播出合同距始播时间少于三个工作日属于加急合同。对加急播出的部分,须酌情收取加急费用。客户要求当天签约,第二天播出的,加急费用为原价款的50%;有多条广告加急播出时,加急费用按所有加急播出的广告次数累加收取,且该部分加急费用不计算代理费及累计折扣。 
    13、 凡在本台办理广告业务,一般执行先审带、后签约;先收费、后播出的原则。客户须在播出前将款付清,方能予以播出。 
    14、 客户送来的广告带应在播出后一个月内取回,超过期限本台将不负保管之责。 
    15、 客户收到播出证明后在七天内必须核对清楚(自播出证明打印日期第三天起计),超过七天则视作正常播出完结处理,经双方核实确认的错漏播广告,客户须在一个月内提出安排补播,按本条例第十九条处理,逾期不再受理,并视为已补播。 
    16、 漏播查询须在该广告合同启播日期起的壹个月内进行,逾期视为正常安全播出,客户不得再有异议。
    17、 受节目长度或版面调整限制,凡播出时间与合同规定时段正负相差20分钟以内的广告,属正常安全播出广告,客户对此不得有异议。 
    18、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影响预定广告播出或造成广告错播、漏播时,本台将根据客户要求退还错、漏播部分已收的广告款或安排广告顺延播出。 
    19、 如因我台人为原因影响预定广告播出或广告发生错播、漏播时,本台将按错一补一,漏一补二的原则进行补偿。 
    20、 客户送播的二类专题广告必须与标准广告有明显区别,否则本台有权拒播或按标准广告价格计价,并且不承担由此而引致的延误播出等责任。 
    21、 南方电视台的广告业务由南方电视台广告部具体承办,本条例的实施由南方电视台广告部负责。 
    22、 本广告条例解释权在南方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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