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丨中国记者网( 国家新闻出版署 主办) 《人民交通》杂志社: 经本机关查明: 你单位分别于2017年8月、2017年9月为张江海、侯建忠申领新闻记者证;2018年11月,你单位申请注销了二人新闻记者证。在此期间,张江海、侯建忠一直作为你单位记者从事采编活动。 自申领新闻记者证至2018年2月期间,张江海、侯建忠利用你单位记者身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曝光负面消息为由相威胁,向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党委某部门等多个单位索要财物。2019年12月,张江海、侯建忠因上述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以上事实有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陕0822刑初547号〕、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陕08刑终85号〕和你单位《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2020年8月26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国家新闻出版署〔2020年 第5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 你单位未严格管理新闻记者,致使张江海、侯建忠滥用新闻采访权利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了《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第十项的规定,给予你单位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暂停核发你单位新闻记者证。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署 2020年11月2日 张江海、侯建忠: 经本机关查明: 《人民交通》杂志社分别于2017年8月、2017年9月为你二人申领新闻记者证。至2018年11月,你二人一直作为该杂志社记者从事采编活动。 自申领新闻记者证至2018年2月期间,你二人利用该杂志社记者身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曝光负面消息为由相威胁,向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党委某部门等多个单位索要财物。2019年12月,你二人因上述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2020年4月,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你二人犯敲诈勒索罪作出终审裁定。以上事实有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陕0822刑初547号〕、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陕08刑终85号〕和《人民交通》杂志社《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你二人的新闻记者证在案发后经《人民交通》杂志社申请已被注销。 2020年10月10日、12日,本机关分别向你二人送达了《关于将张江海、侯建忠列入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的告知书》(国家新闻出版署〔2020年 第6号〕),你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 你二人利用《人民交通》杂志社记者身份实施敲诈勒索,滥用新闻采访权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依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将你二人列入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如你二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署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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