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黄哲程)记者今日(8月8日)从北京市城管委获悉,《北京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施设置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草案)》明确,故宫周边,长安街沿线及其部分延长线道路两侧100米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的建筑控制地带等9类区域禁设商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等需与城市区域功能和风貌相适应,违法设置可能会被“按日计罚”。 9类区域和13种情形将禁设商业户外广告设施 《条例(草案)》明确了9类禁设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和13种禁设户外广告设施的情形。下列类型的区域禁止设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具体区域由城市管理部门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中予以明确: (一)天安门广场及广场东、西两侧各100米范围内、中南海办公区及故宫周边; (二)长安街沿线及其部分延长线(即东起国贸桥西至新兴桥路段)道路两侧100米范围内; (三)钓鱼台国宾馆周边、奥林匹克公园中心区及其他举办国家政治、外交等重大活动的场所及控制地带; (四)国家及本市党政机关、外国使(领)馆的独立建筑及控制地带; (五)军事机关、军事禁区用地范围; (六)河道、湖泊、湿地、水库、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范围内; (七)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 (八)学校、幼儿园、医院、宗教活动场所的建筑控制地带; (九)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的重要区域和建筑。 北京市举办重大活动期间,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在禁止设置区域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活动结束后立即撤除。 “发光广告”每日22时至次日7时关闭 《条例(草案)》对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的日常安全维护进行了规范。明确要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进行检查、维修和养护;大型或者距地10米以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固定式牌匾标识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当每两年进行不少于一次安全检测,不符合安全设置要求的应当进行整改或拆除。 在建(构)筑物、户外场地、公共用地设置电子显示屏、激光投影、冷阴极管显示装置等具有发光和动态效果并用于发布商业或公益宣传的设施,应当具有亮度控制装置,且亮度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在每日22时至次日7时期间关闭;同时不得朝向道路来车方向、不得影响交通标志识别,不得出现光扰民、噪声扰民等妨碍他人正常生活的情形。否则,可由设施所在地的街道、乡镇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将“按日计罚” 据北京市城管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户外广告设施具有低投入、高收益,且行政执法成本高、周期长、整改难度大等特点,为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违法者起到震慑作用,《条例(草案)》确定了对违法设置者进行“按日计罚”、追究利益相关方责任、授权执法机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加大处罚力度的制度。 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可由设施所在地的街道、乡镇责令限期拆除,自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至设施拆除之日,可处每天1000元至5000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还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未按期对大型或者距地10米以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固定式牌匾标识进行安全检测的,也可由设施所在地的街道、乡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罚款。 新京报记者 黄哲程 编辑 刘梦婕 校对 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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