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条【户外广告设置定义】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交通工具、户外场地等城市空间,采取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列队巡游等形式,设立户外电子显示屏、灯箱、霓虹灯、展示牌、招贴栏、实物模型、充气装置、广告彩旗、布幔、横幅等设施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禁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幼儿园、中小学校; (二)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优秀近现代建筑、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三)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电力设施、通信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四)利用住宅建筑或者商住混合类建筑住宅部分的窗户、阳台的; (五)利用行道树、绿化带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六)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安全的; (七)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八)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 (九)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或者损害城市容貌及建筑物形象的; (十)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 (十一)法律法规和市、区县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 ★第九条户外广告设施除《条例》中明确的户外电子显示屏、灯箱、霓虹灯、展示牌、招贴栏、实物模型、充气装置、广告彩旗、布幔、横幅外,还应包括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立柱、招牌、匾额、围挡、桁架、展架、花篮、桌椅、遮阳棚、水座旗、易拉宝、投影设备、地面广告布、新型空气气球宣传幅等设施。 ★第十八条 牌匾标识,是指单位、个体工商户设置的与依法核准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标志、指示牌、匾额、镂空字、楼体字、霓虹灯、垂直灯箱等设施。 ★第二十条 设置牌匾标识应当根据区域功能、道路特点、 建筑特色等,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考虑白天环境美化和夜间景观亮化,达到与街区文化特色相融合、与主体建筑风格及周边环境相协调的整体效果。 在商住混合区域内设置自带点亮光源的牌匾标识,设置单位(人)应按照规定时限(8 :00——22:00)开启和关闭电源,不得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 ★第二十二条牌匾标识内容仅限名称、字号和标识。 附带经营范围、电话号码、商业广告等内容或者在单位、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办公地以外设置的,按照户外广告设置相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区县、开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一)擅自设置牌匾标识的。 (二)擅自变更牌匾标识设置位置、规格、形式、内容的。 (三)牌匾标识表面污损、老旧褪色、字体残缺、显示不完全的。 编辑|宋瑶 审核|李巍 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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