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杨悦 居民小区一部电梯5个广告,在狭小的空间内循环播放,令人不胜其扰。有的小区投放了不少网络贷款、医疗美容、电子游戏等广告,广告中的人物着装、动作欠妥,带着孩子出门的家长避之不及。 针对网友集中反映的小区广告扰民突出问题,人民日报记者日前调查发现,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签订合同时,要么没注意广告经营权相关条款,要么难以单独针对条款提出异议,等业主发现不妥,再想对广告投放提出意见,已经十分困难。 理论上,小区投放广告,当然是业主说了算,不存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1条和第278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如果想在电梯、走廊、外墙面、过道等共有部分投放广告,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以符合绝大多数业主的意志。 而如今业主投诉无门,还生出“小区投放广告到底谁说了算”这样的“伪命题”,问题首先出在物业越权管理,又缺乏监督约束。业主拥有小区共有部分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打不打广告、在哪里投放什么广告、收益怎么使用,都应由业主决定。 物业的广告经营权,并非自己的固有职能,而是从业主受让取得的,切不可反客为主。实践中,很多业主感觉“物业很牛”,跟“管家”越位当“主人”脱不了干系——物业直接自己拍板作决定,没找准自己的位置和角色。 像业主在物业合同中委托物业行使广告经营权这种情况,且不说双方意思表示是否一致,就算业主充分信任并授权给物业,进行投放广告决策前先征求业主意见,确保业主知情同意,收到广告扰民反馈后及时改进,算什么难事吗?更进一步,扣除物业合理成本后,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本该属于业主的广告收益去了哪里?尽到财务信息披露义务了吗?要说将广告收益用作小区维修资金,那也是业主共有的,使用时须经业主同意,不声不响握在物业手里、花得不明不白算怎么回事? 明明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单独对物业决策提出异议时却又有心无力,陷入“人人所有,约等于人人没有”的窘境。物业纠纷能否得到妥善处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业主们能否有效组织起来,通过业委会对物业形成监督制约,维护业主权利。 由于居民小区治理参与意识不足、对筹办业委会程序流程不够了解等原因,业委会成立难、覆盖率低。对有条件成立业委会的小区,相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对业委会“难产”或运营效果不佳的小区,可以先设置过渡性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推动选举产生业委会,避免类似事件发生,提高社区自治管理水平。 【作者】 杨悦 南方评论 来源:南方 - 创造更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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