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被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万元。 据悉,2022年2月24日,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2022年3月11日,该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年1月19日,当事人为宣传其“碧波庭内在按摩仪”产品,在其自营的微信公众号“碧波庭BIBOTING”上自行设计制作并发布了含有“拒绝‘男炎’之隐”“前列腺增生状态”“发病率”等内容的商品广告,暗示消费者该产品具有治疗前列腺增生的功能,但“碧波庭内在按摩仪”仅为普通商品,并非医疗器械。当事人为上述广告的广告主,因广告内容由其自行设计、制作并在自营网络渠道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被查获后,当事人立即自行下架了上述广告。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时间较短,且积极完成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