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1.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保健品领域乱象整治——浙江省江山市保健品虚假宣传行政公益诉讼案 【本案要旨】虚假宣传是保健品市场乱象中的一种典型表现形式,严重误导消费者,损害人民群众特别是老年人、病人的健康安全和经济利益。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保健品领域乱象整治。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典型案例 2.食品经营者对其网店所售普通食品进行虚假宣传标注,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应予处罚——山东稻田村食品有限公司诉日照市东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本案要旨】婴幼儿因生长发育的特殊性,其食品需严格执行相关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者在网站上对其网店所售的普通食品进行虚假宣传标注,足以让消费者产生涉案食品为婴幼儿辅助食品的误解,属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行政机关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号:(2019)鲁行申1313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1-04-29 3.食品经营者以组织现场讲座形式作虚假宣传,行政机关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王某某诉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本案要旨】食品经营者以组织现场讲座形式,在其营业场所通过口头说明、播放视频等方式,宣传所售食品、保健品的功能效果、用户评价和曾获荣誉等,涉及治疗疾病等功效,与实际不符,且促使老年消费者高价购买。食品经营者组织现场讲座形式宣传商品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广告行为,行政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案号:(2020)闽行申355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1-01-19 4.在食品外包装上标注超出食品标签所起的识别作用范畴的内容,且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属于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应予处罚——旗帜婴儿乳品股份有限公司诉平江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本案要旨】食品企业在其生产的奶粉包装上标注的内容超出了食品标签所起的识别作用的范畴,属于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的商业广告行为,且广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违反禁止性规定,构成违法广告;食品企业未提供证据证明标注内容的真实性,构成虚假广告。行政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案号:(2019)湘行再3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0-01-03 5.食品经营者利用广告虚假宣传,行政机关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该行为在裁量幅度内给予处罚——北京市京京肉食厂诉昌平工商分局行政处罚案 【本案要旨】食品经营者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具有特殊含义的质量标志,且经消费者举报,可以认定为已经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解,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行政机关对食品生产和销售领域的违法行为应严格执法,当出现法条竞合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该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裁量幅度内给予处罚。 来源:北京法院网 发布日期:2012-05-24 法信·裁判规则 1.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依照广告法处罚的情形 目前,虚假食品广告误导消费者的问题时有发生。这些虚假广告不负责任地对食品,特别是保健食品的质量和功能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影响很坏,需要依法治理。本条第1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广告法第55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2年内有3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1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依照广告法的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2年内有3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对于发布虚假食品广告的行为,依据广告法上述规定给予处罚。同时,本条还明确,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本法第79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如果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应当依照广告法第58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1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摘自信春鹰主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355-357页) 2.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机构、协会等违法发布食品广告的法律责任 本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如果上述主体违反了这一规定,向消费者推荐了食品的,不论推荐的食品是否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也不论是否因该食品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害,均应当依据本条第4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另外,为了防止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此次修改还对食品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作了进一步处理。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注:上文称“本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摘自信春鹰主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357页。) 3.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即责令经营者立即停止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以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 (2)罚款。即根据违法情节轻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即对违法情节严重的经营者,除了上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外,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是否吊销营业执照,由监督检查部门根据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决定。 同时,为与广告法相衔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关于发布虚假广告,根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1)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2)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3)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4)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5)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的行政责任。 (摘自王翔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学习问答》,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64-66页) 法信·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 第七十三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第一百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 第七十三条 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影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属于单位违法的,还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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