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草案)》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于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记者看到,建议表决稿共设6章41条,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户外广告设施,并不是设置在哪里都可以。建议表决稿明确了九种禁设户外广告设施情形,如禁止在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禁止在在建(构)筑物(含裙楼)顶部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等。 建议表决稿指出,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行政审批服务或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按照规定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并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需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或者在城镇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举办人应当在活动举办十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行政审批服务或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施临时设置许可证,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申报材料。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和户外广告设施临时设置许可证应当载明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位置、数量、形式、规格、许可期限、广告类别等内容。设置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事项进行设置。 建议表决稿明确,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或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设置人未按许可证载明事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或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些缺乏维护、设在高处的户外广告牌存在安全风险,如遇台风等极端天气,这些广告牌便如同一个个“不定时炸弹”,时刻威胁着群众安全。建议表决稿对此明确规定,设置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安全牢固。遇有可能发生暴雨(雪)、大风、雷电等灾害性天气时,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清理。整修或清理后,应保持周边环境整洁、美观,不得影响市容市貌。否则,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存在安全隐患或出现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灯光显示不全等情形的,设置人未按要求进行维护或修复、更新的,将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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