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被擅用于整形广告后,台湾知名女艺人林某玲捍卫了自己的肖像权。 3月26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台湾知名女艺人林某玲起诉某医疗美容公司侵犯肖像权一案二审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维持一审关于认定某医疗美容公司构成侵权,赔偿林某玲经济损失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等共计8万余元的判决。 林某玲:起诉医疗美容公司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一中院获悉,林某玲系台湾知名女艺人,近期她发现,某医疗美容公司为宣传推广整形服务,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以林某玲为话题的文章,对其外貌、体型进行描述,并配有林某玲多张个人照片。 林某玲认为,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个人照片作为配图,暗示其接受相关的整形服务,试图借助自己提升公司知名度,并招揽顾客,严重侵害了其肖像权、名誉权。她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林某玲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2万余元。 法院一审认定,某医疗美容公司侵害林某玲肖像权成立、侵害林某玲名誉权不成立,考虑到侵权行为情节较轻,对林某玲要求某医疗美容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赔礼道歉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根据林某玲的知名度、某医疗美容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某医疗美容公司支付林某玲经济损失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等共计8万余元。 某医疗美容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医疗美容公司:林某玲没受任何损失 某医疗美容公司上诉称,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的文章及图片属于内部善意使用,文章针对林某玲的评价均是正面,照片仅是为了增加文章排版美观,为顾客树立正面榜样,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且林某玲并未因该公司使用其照片而遭受任何损失。因此,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对林某玲的侵权,无须赔偿林某玲经济损失等。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其一,某医疗美容公司的微信公众号面向的受众是其客户及潜在客户人群,文章内容涉及其医疗美容业务,应当认定该公众号使用林某玲照片的行为属于以营利为目的。 其二,某医疗美容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取得林某玲许可使用其照片进行商业宣传,已经侵犯了林某玲的肖像权。 其三,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林某玲作为演艺人士,其肖像承载的人格利益,在商业宣传中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某医疗美容公司对其侵权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审法官:医疗美容公司构成侵害肖像权 上述案件主审法官许鹏飞对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法律解读,并对经营主体在微信公众号上的营销活动、公民肖像维权给出相关法律提示。 许鹏飞表示,肖像权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肖像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然人的肖像。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包括未经本人同意和以营利为目的。某医疗美容公司的行为并未征得林某玲同意,且出于为公司招揽生意的营利性目的,构成侵害肖像权。 法院提醒,经营主体在公众号上使用他人照片进行商业宣传时,一定要经过肖像权人本人允许,否则就有可能构成侵害肖像权。同时,法院提醒广大公民,国家对公民肖像权有明确的规定和保护,一旦发现肖像权受到侵害,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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