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大风天路过一家商店,被坠落广告牌砸伤,致十级伤残。 当你走在路上,忽然祸从“天”降,此祸该由谁“买单”? 近年来,高空抛物、高空坠物事件时有发生,行人“头顶上的安全”愈发引起重视。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其中,第11条强调人民法院在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中要区分坠落物、抛掷物的不同法律适用规则。 路过店铺被广告牌砸伤 一天,张某走在路上经过某电器公司店铺门口时,一阵大风把这店铺门前悬挂多年的广告牌吹落,张某被广告牌砸中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住院治疗20天,为此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 广东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伤势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某腰部的损伤评定为X(十)级伤残。 陈某是该电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 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某电器公司向张某赔偿140752.8元;陈某对该电器公司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广告牌所有者赔13万 一审判决:某电器公司向张某赔偿132008.7元,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某电器公司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受害人需证明脱落、坠落物来自某大楼或小区 该案主审法官、广州中院民事审判庭何润楹表示,本案属于建筑物上的悬挂物坠落致人损害引起的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责任主体的确定 某电器公司上诉否认自己为案涉广告牌的所有人,这也是社会公众关注的高空坠物侵权人确定问题。 经法院调查,首先,事故发生地为某电器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及实际经营地;其次,某电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事故发生地房屋的承租人;最后,事发后,经公安机关调查,也反映某电器公司的人承认招牌是该司的。综上可知,造成损害的广告牌属于某电器公司,即侵权人已有指向对象。 责任构成 物件脱落、坠落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加害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身不存在过错。 对受害人来说,则需证明以下两点:一是证明脱落、坠落的物件来自涉案大楼或小区,比如对此可提供证人证言,报警、出警记录中对事件的认定等。二是证明自己承受的实际损失,比如医疗费用单据、伤残鉴定书等。 法官提醒: 建筑、设施所有人不要报侥幸心理 高空抛物、坠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其不仅反映一个地区居民的基本素质,更极容易危及路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作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定期检查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各个地方是否有脱落、坠落的风险,如广告牌、外窗玻璃、阳台悬挂的花盆等,及时维修维护,杜绝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广州市地处台风多发地,作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更应预见高空坠物的风险,积极主动尽好自身的义务,不应抱有侥幸心理。 作为行人,在日常生活中,也要提高警惕,主动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关注警示牌;恶劣天气外出时,注意高楼广告牌、花盆等物品的坠落,并尽量选择在屋檐、风雨棚、地下通道等被遮蔽的空间内行走。 广州日报全媒体文字记者 魏丽娜 通讯员 赵洋洋广州日报全媒体编辑 林传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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