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通报,天眼查广告语‘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作者:申力 编辑:tuya 出品:财经涂鸦 2019年7月,天眼查因企查查长期有意冒用其品牌广告语,起诉企查查“不正当竞争”。就在4月8日,海淀法院对企查查作出禁令,要求其在任何场合不能再使用天眼查的 “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广告语(以下简称“三查”)及容易引起混淆、误认的类似用语。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根据禁令,除了“三查”,与其近似的也不行,比如:调整“三查”之间的语序,或者替换其中词汇将“查公司”改为“查企业”等。此外,在正式判决前出具禁令,能有效防止侵害进一步扩大,也说明了侵害在审理期间持续进行,较为恶劣。 海淀法院的官方公众号认为:本案诉讼禁令的作出明确了特定广告语作为商业标识的可保护性,及时遏制了擅自使用他人广告语的不当行为,有利于促进市场的良性发展,将成为类似案件的重要案例。 至此,长达将近一年的“三查”广告语纠纷告一段落,天眼查终于可以扬眉吐气以法院禁令要求包括各搜索引擎、应用商店、地铁和电梯广告在内的各种宣传渠道下架企查查“李鬼”式的广告,再也不用担心用户被“劫持”“拐走”。 图:双方广告语对比 法院支持天眼查,企查查被禁用“三查”广告语 据北京海淀法院官方通报,天眼查广告语“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梳理禁令内容发现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点理由。 第一,“三查”广告语属于可为天眼查带来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的商业标识,应受法律保护。 第二,企查查与天眼查为同行业竞争者,企查查在宣传产品及服务时非但未进行避让,反而使用相同以及类似用语。 第三,结合企查查被申请行为的持续情况,以及在听证过程中明确不予停止部分行为等因素,如不作出行为保全裁定将导致天眼查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第四,“三查”广告语或类似用语并非公共领域或有限表达,禁止企查查用不会损害消费者利益等社会公共利益。 企查查抗辩称“三查”系描述产品和服务功能的有限表达,双方广告画面完全不同,不会使用户产生混淆等。对此,法院也有明确意见认为,广告是市场经营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宣传推广产品或服务、提升知名度的重要途径。对于经营者所独创的简洁凝练、明白易懂、朗朗上口并能体现其产品特色的广告语,经过其使用宣传而获得显著性特征,相关公众能够通过广告语识别产品来源时,该广告语可以成为指代产品来源的商业标识,相应市场主体对该广告语享有应受法律保护的权益。 广告语引发天眼查“尊严之战”,不能忍! 据了解,在商业信息查询领域,天眼查在多项数据指标中遥遥领先。此次天眼查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诸法律,似乎更像是一场“尊严之战”,是被对手步步抄袭而忍无可忍的反击。 天眼查相关负责人介绍,“三查”广告语是其核心功能,自2017年3月起就启用,是公司动用巨大人力、物力的结果,已经在全国各大城市线下、线上等多个渠道进行了大范围宣传,至2019年6月已累计花费超两亿。 据QuestMobile数据显示,天眼查活跃用户量保持在千万级水平,并长期是企查查3倍以上。即使是2020年春节低谷期,天眼查月活用户为865万,是企查查的3.63倍。就在春节前,天眼查的月活用户甚至比企查查多了820万。 图:QuestMobile数据 回顾商业信息查询的市场发现,企查查成立于2014年3月,天眼查则成立于2014年10月,比企查查晚成立了半年,但却是后来者居上。2017年底,天眼查开启商业化之后当年就实现了盈利,并于2017年3月获得了由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等五大部委共同设立的国家发展基金领投的1.3亿元A轮融资。2019年4月,央行重启征信备案,天眼查还成为首批获得资质的三家企业之一。随后,天眼查又获得华为手机预装“超级APP”身份,从一开始P30全线扩展到Mate系列和P系列全线,意味着天眼查正加快实现其战略目标。 “这或许是企查查在方寸大乱之下,想用’搭便车’的方法混淆视听收割流量,铤而走险’蹭’天眼查宣传利好的动机。”一位商信查询领域的专业人士分析称。 图:2014-2017年商业信息查询行业竞争格局变化 不过,天眼查并未局限于“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而是随着业务场景的不断深化,围绕“商业安全”将“开公司”相关企业服务纳入平台,广告语也随之升级为“查公司,开公司,就用天眼查”。可以看出,天眼查围绕公开数据和商业安全深挖企业经营需求,构建“天眼查生态”,为自身生存和发展打造了极高的竞争壁垒。 一位天眼查的投资人表示,“天眼查无论从商业模式还是从市场策略、广告创意上其实都是很有章法的,因为它有自己的套路、而且发展很快,别人是学不来的。任何学它的人可能最后都是不归路。” 天眼查损失或过亿,法院禁令信号明确 在起诉书中,天眼查提交给法院的有据可查的损失超过500万。自起诉以来10个月时间里,企查查的广告依旧铺天盖地,天眼查整体损失或过亿。这也是北京海淀法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的原因,即通告中提到的“朗动公司(企查查)被申请行为的持续情况,及在听证过程中明确不予停止部分行为等因素。” 但是,目前市面上广告冒用、故意误导消费者等行为,却屡见不鲜,“假李鬼”与“真李逵”难辨。例如,康师傅与康帅傅,阿迪达斯与阿迪王,奥利奥与粤利粤,清风与三青风……这些在品牌上故意造成的混淆,让消费者傻傻分不清楚,仔细观察后才能发现,自己已上当受骗。 图:品牌混淆(来自网络) 同在4月9日,前后历时近8年,旷日持久的中美乔丹商标案终于告一段落,最高人民法院裁决,乔丹体育公司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的6020578号“乔丹 图形”商标被撤销。并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商标重新作出裁定,此次为终审判决。公开报道显示,2012年2月23日,迈克尔·乔丹宣布已经提起控诉,指控乔丹体育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滥用其姓名和形象。即便是AIR JORDAN这样的大品牌,也难逃被侵权的命运。 此次法院高调宣布支持天眼查、对企查查实施诉讼禁令,再次表达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净化营商环境的决心和态度,明确了特定广告语作为商业标识的可保护性,对于用心做品牌、做产品的企业来说是一个非常积极利好的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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