赏还是不赏? 田芳昕作 核心提示: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宠物猫走丢,猫主人在朋友圈发文“悬赏1000元,重谢还猫人!”;“老赖”难寻,银行张贴告示“提供线索者可获1万元奖励”……现实生活中,对于一些难办的、急着办的、自己办不划算的事情,不少人会选择公开求助于他人,并支付一定酬金,这就是所谓的“悬赏”。 在我国,“悬赏”由来已久,悬赏广告常常在民间引发广泛关注。但在国家制度层面,一直未对其进行规范。无论民法通则、民法总则,还是合同法,均没有直接涉及。直到民法典颁布,对悬赏广告予以专条规定,为司法实践中相关纠纷的有效解决提供了制度支持。 典型案例 案例一:甲公司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信息:全民经纪人以老带新,凡推荐我公司××楼盘洋房成交,即可获得每套税前8000元的现金奖励。看到该信息后,王某便带李某到该楼盘看房,随后李某与甲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王某多次向甲公司主张奖励,甲公司却称其并未与王某形成合同关系,不应向其支付任何佣金、奖励。无奈之下,王某将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奖金。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发布的推广信息,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推荐××楼盘洋房成交的人按照8000元每套的标准支付现金奖励,且对完成人的身份无特定要求,故应认定为悬赏广告,加上王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参与并促成了整个案涉交易的完成,最终判决甲公司向王某支付相应现金奖励8000元。 案例二:某日,甲在逛街时不慎将钱包遗失,回忆行程后认为钱包很可能遗失在一家面馆。于是找到面馆老板,希望寻回钱包。沟通期间,甲向老板表示,如果能找到钱包,愿意支付500元作为感谢费。甲与老板的交谈被一旁的食客乙听到。乙出门后,在一处绿化带旁边捡到了与甲描述相似的钱包,即刻返回面馆找甲。但是乙向甲表明,只有收到500元的感谢费后才会归还。 法官说法 省高院民二庭副庭长 王宏涛 王宏涛分析,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由此可知,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方式公开的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换言之,悬赏广告的发布意味着,一旦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中指定的行为,发布人就对完成指定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一般情况下,悬赏广告有以下特点:一是有偿性,即明确表示完成指定行为的行为人有权获得发布人公布的明确的报酬,类似“如捡到钱包必有重谢”的内容属于不确定的意思表示,不构成悬赏广告,只是一般广告;二是行为人的不特定性,悬赏广告指向的不是特定群体,而是通过不同途径知悉悬赏广告的不特定人群;三是结果性,悬赏广告只注重结果,悬赏广告发布人只对完成指定行为的行为人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即使行为人完成悬赏行为时不知道该悬赏广告的存在,也并不影响其报酬请求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完成悬赏行为时,同样享有报酬请求权。案例一就是典型的悬赏广告,发布人甲公司应当按承诺向行为人王某支付现金报酬。但案例二中甲对老板“感谢费”的许诺,不属于悬赏广告的范畴,此行为是附条件的赠与,不是悬赏广告,乙无权依据此来要求相应报酬,且若乙拒不归还钱包,将形成不当得利。 那么悬赏广告是否有时效性呢?“要依悬赏人的意思来推断,悬赏人可以在公告中对悬赏时效进行限制,如果悬赏人有明确要求的,自然依其要求,如果没有明确要求的,要对悬赏事宜进行分析。”王宏涛说,发布人发布悬赏广告,一般针对特定事项,因此在广告发出时即对该事项作出了时效限定或是隐含的时效限定。比如,在发布某种悬赏广告时,直接予以时间限定,类似“需在3日内完成方可视为有效”。又比如,对一份丢失的投标文件发出悬赏,显然一旦投标日期过了再交还,就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因此此种悬赏隐含限定时效,即该交还投标文件的行为应当于限定的投标日期开始前完成。 民法典通过规定,赋予行为人报酬请求权,即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后,有权向悬赏广告的发布人请求支付报酬,发布人不支付报酬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悬赏发布人兑现报酬的承诺,通过公权力来救济自身权益。王宏涛说,如果是两人以上合作完成指定行为的,行为人是连带债权,任何一个行为人都可以起诉,也可以共同起诉。 王宏涛提示,悬赏广告是可以撤销的,但是撤销的形式和载体的传播广度要和发布时相同或类似。悬赏广告的撤销效力,对于在撤销之前就已经完成行为的行为人,没有对抗性,即撤销了悬赏广告后,对于在撤销前已经完成特定行为的行为人,不能拒绝支付报酬。如果发布人在悬赏广告发布后,恶意撤销广告,给行为人造成损失的,行为人还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提供证据请求发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记者 陶玉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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