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2015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宣传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进一步规范了商家的广告宣传行为,然而,石家庄一商家仍在广告宣传册中使用“最佳”“第一”等绝对化用语,最终“踩雷”,针对其这一行为,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做出了罚款3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介绍,日前,该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反映在桥西区一栋商务楼内,一家公司对外发布的产品广告宣传册上,广告语含有“全国销量第一”“最佳”等字样。该局执法人员查实后马上予以立案,据介绍,经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即广告宣传中不得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其广告语中含有的“最佳”等绝对化广告用语,属于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上述违法情形将被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最终,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公司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该公司处罚款36万元,上缴国库。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表示,广告宣传中,对“最佳”等绝对化用语禁用,意在防止商家误导消费者,同时防止造成商家之间的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另一方面,站在消费者的角度考虑,对广告宣传中商家主观表述的绝对化用语,消费者往往一头雾水,无从辨别其真实性,因此商家在进行广告宣传时,一定要在守法的基础上准确、恰当地表达,切勿为“搏眼球、搏点击”而因小失大。 (燕赵都市报 记者 王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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