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莆田8月1日讯(本网记者 陈艳艳 通讯员 郑云林)7月31日,仙游县工商局鲤南工商所执法人员对王某送达了处罚书,责令其改正虚假广告宣传的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责令停止发布、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处罚2000元。 6月3日,仙游县工商局鲤南工商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鲤南工业区王某经营的某铝材商行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王某在其销售的铝材上标有虚假宣传的广告用语,当即被立案调查。经查,今年4月,王某在该工业区开办一铝材、玻璃销售店,从事铝材、玻璃销售经营活动,向南亚铝业有限公司定制一批铝材,擅自要求厂家在铝材上特意打上含有:“中国著名品牌、中国十佳品牌……”等内容的广告词,为此支付制作费用800元。 工商执法人员依据“现场笔录”1份,证明王某所制作广告含有虚假内容的事实;“现场照片”2张,证明其所制作广告含有虚假内容的客观存在;“询问笔录”1份,证明其所发布广告含有虚假内容的陈述。 该所执法人员认为,王某要求厂家在其定制铝材上特意打上如此夸大宣传的广告用语,而王某不能提供该铝材系“中国著名品牌、中国十佳品牌……”的证明文件,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属于“广告含有虚假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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