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 |
·播出广告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广告必须先付款,手续齐备方可播出; |
·常规段位广告10次起订,基本合作期为一周,套播广告10天起订; |
·“五·一”、“十·一”、春节期间,特段广告时段加收20%的费用; |
·常规广告指定播出位置、顺序,第一条加收30%,最后一条加收20%,跳播广告加收20%; |
·按电台规定,超出时间限制外的广告加收30%,50%直至100%; |
·因客户原因需重新制作的广告每条加收制作费500元; |
·凡在本台创意制作的广告音频,未经许可,不得用于大同广播电视台以外的其他商业用途 |
如客户需要,在支付广告创意、制作费500元,版权费800元以后方可使用; |
·5秒与10秒的品牌广告分别是为15秒广告价位的40%和70%; |
·品牌广告优惠幅度:一个月30%,三个月40%,六个月50%,一年60%; |
·以上标明时间点均为时间段的概念,在时间点前后十分钟播出均视为正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