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须知:
1 、 医疗药品、保健品、食品、服务类等文字广告,按实际占用版面面积,参照以上标准计费;
2 、 版面广告起价费不得低于 500 元, 500 元以下广告一律安排在中缝刊登;
3 、 题花、特约刊登广告( 4 × 3cm )每次 1000 元;
4 、 刊登广告的面积与上述刊例不符合,按实际刊出的面积,参照以上标准推算计算;
5 、 广告套红广告费增加 10% ,套彩色广告费增加 20% ;
6 、 广告客户因特殊原因需要急发或定版面安排的,应收加急或定版费,增加广告费 10% ;
7 、 广告合同签订后,因刊户要求停刊,需付刊费的 10% 作为违约费;
8 、 双方签订广告合同后,原则上先付款后刊登。如遇调价,除广告款已预付清外,一律按调价后的价格规定处理;
9 、 代理广告设计费,每通栏为 100 元;
10 、 民政福利企业、老年事业单位、书刊类广告可酌情优惠;
11 、 广告客户每年广告费达 6000 元以上的,可视情况适当优惠;
12 、 本广告收费标准业经上海市物价、工商管理部门核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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