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动态
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外户外广告塔经营权
|
关于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外的广告塔经营权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设立的广告塔处于控制区外的土地之上,占用了该土地地面之上空及地下的空间,由此衍生出了空间权的问题。目前英美法系国家将空间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完全区分开来,既可合二为一,也可分别所有。而大陆法系各国的立法则一般规定地表上下空间所有权归属于土地所有人,也就是说,土地的所有权人当然地享有其所有土地之上的空间权,自然可以对此权利进行出让或支配,这样看来土地的所有权人或经其同意的使用权人当然有权决定是否在该土地上设立广告塔牌。这同样也是符合物权法的原则的。
但是认为,空洞单一地谈空间权的归属问题没有讨论价值,任何理论的研究必须以实际问题作为依托。公路建筑控制区外的广告经营权如何归属,不能简单地归结为该区域的空间权归属于谁,那么其上的广告经营权也归属于谁,这显然是缺乏科学性的。对于公路建筑控制区外的广告经营权如何归属,无非有两种结论,一是公路建筑控制区外的广告经营权也由高速公路享有,即高速公路不但当然享有控制区内的广告经营权,对于控制区外也同样享有该权利;二是公路建筑控制区外的广告经营权由该区域内土地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享有。我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能找到支持其的理论依据,并都具有其合理性。但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外的广告比起一般商业单立柱广告牌而言, 具有更多特殊性、复杂性和边缘性,我们必须联系实际情况,谨慎地权衡利益的分配,才能处理好这个问题,最终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我主张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外的广告经营权由国家和高速公路投资人享有,而不由该广告所处土地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享有。现分析如下:
首先, 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外的广告价值来源于高速公路本身。广告本质上是一种传播活动,广告首先作用于受众的视觉、听觉心理,继而引发其心理效应,促进一系列心理活动,最后导致消费行动的产生。那么,最大限度地引起民众的注意,这是任何一个商业广告获得成功的基础。高速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导致了级差地租的变化,高速公路投资主体享受其相关收益责无旁贷;高速擎天柱广告的受众即吸引的“眼球”是高速公路的通行者,因此高速公路经营主体享受其收益理所应当。假使没有公路的存在, 公路周边的广告就变得毫无价值。民法的基本精神是权利义务的对等, 如果由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享有公路建筑控制区外的广告经营权, 无疑使其凭空取得了巨额的"寄生利益", 造成立法上利益分配的不公平。
其次, 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外广告塔价值的大小取决于高速公路建设者的投资规模、地理位置、管理和服务水平。公路建设者投入的资金越多、建设的公路车道越多、质量越高, 则公路车流量就越大;公路的管理和服务水平越高, 也直接影响着车流量的大小。而车流量的大小则直接决定着广告受众的人数,从而影响公路广告价值的大小。
再次, 由高速公路享有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外的广告经营权, 便于高速公路广告的统一管理, 减少高速公路广告领域内的纠纷。现实参与者众其管理难度大,公众(广告受众)利益维护难度大,而对高速公路投资者或经营者的管理控制简单且可以将公共服务义务对之进行要求。如果在立法上允许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享有公路广告经营权, 则很有可能在公路两旁出现杂乱无章、五花八门的广告。这样既不利于交通安全,同时也侵害了汽车驾驶员的视域权。同时, 从立法层面,可以统一规定高速公路广告的管理机关,从而减少规划、城建、工商等机关的“割据战”, 广告费用统一确定统一收取。
|
发布日期:2015/1/4 15:40:5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