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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电总局发布影视剧头尾禁插广告禁止播出涉性广告

      广电总局前天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通知中说,《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1号)实施一年多来,执行情况总体良好,但近来一些违规问题出现反弹,主要表现在:一是影视剧片头、片尾插播广告;二是超时插播广告;三是一些传输转播机构在传送转播节目时插播游动字幕广告;四是一些广告夸张宣传;五是一些时政新闻类节目商业冠名等。通知要求,从严查处各类广告违规行为。

      针对播放影视剧超时插播广告的问题,通知重申广电总局令第61号中的相关规定,即非黄金时间每集(以45分钟计)中可以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30秒;黄金时间(19:0021:00)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插播广告时,应当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同时,通知还提出了新规定:在非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15分钟、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25分钟后,方可插播商业广告。对于转播节目,通知提出必须保证被转播节目的完整性,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贴片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广告,也不得以自行组织的商业广告替换被转播节目中的正常广告。对于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的行为,通知要求:应当安排在不同版块之间的自然间歇段内,不得在整点新闻的整点之后,以及新闻内容结束之后、工作人员字幕前插播广告;时政新闻类节目不得以企业或产品名称等冠名;不得使用新闻报道及其素材或以新闻采访形式作商业广告;新闻节目主持人不得为商业广告作形象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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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1/10/13 15:2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