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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视台CCTV6专题广告
中央电视台CCTV6专题广告优势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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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钟专题-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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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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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标准刊例:
媒体简介:
·电视台:中央电视台
·频道:CCTV6电影频道
·广告类型:
专题广告 [查看全部]
·广告预定:广告发布日前15天
·受众:所有人
1994年5月,经原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成立。电影频道作为中央电视台第六套节目,通过卫星压缩加扰向全国传送节目。1995年11月30日试播成功,1996年1月1日正式开播。 电影频道是全国迄今为止唯一的专业电影频道,2002年全国可接收人口已达7.15亿。根据央视——索福瑞公司对中央电视台各频道在样本地区的收视率调查与统计,电影频道在中央电视台所有频道中的平均收视率和占有率均名列前矛。 自2001年7月9日起,电影频道每天播出9部中、外影片和各类动画片、美术片、科教片、纪录片、专题片等,播出时间达19个小时。为方便观众收视,开设了“喜剧天地”、“动作90分”、“东方院线”、“欧陆影坛”、“情感剧场”、“周末影院”、“周日点播”、“探索影厅”等类型化剧场。为更好地宣传电影文化,1996年开设了《流金岁月》栏目。《流金岁月》讲述经典影片的幕后故事,再现昔日红星的今日风采。1998年开设了《佳片有约》栏目。《佳片有约》以主持人与嘉宾谈话的形式向观众介绍影片相关背景资料,分析影片的艺术价值。2000年11月开设了《电影人物》栏目。《电影人物》把镜头对准中国著名的电影人,展现他们丰富多彩的艺术人生。1999年7月开设了《中国电影动态》,2000年改版为《中国电影报道》,一直受到广大观众的好评。为满足观众了解最新电影资讯的需求,2003年4月22日《中国电影报道》再次改版。改版后的《中国电影报道》每周二至周五晚及周日黄金时间播出,分日常版和周末版,在追求报道影界信息的专业性、权威性的同时,加强了娱乐性和服务性。此外,电影频道还有深得观众喜爱的《世界电影之旅》、《音乐之声》、《下周电影》和《银屏导视》等栏目。 电影频道自开播以来,已向国内观众介绍了近万部国内、外故事片,向全国各制片厂等支付影片播映权费六亿多元,并与各制片厂和影视制作单位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为支持国产优秀影片的拍摄,已经向80多部重点国产影片投入资金二亿多元。电影频道参与投资的影片《春天的狂想》、《快乐老家》获1998年"中国电影华表奖";《国歌》、《我的1919》、《女帅男兵》、《冲天飞豹》获1999年"中国电影华表奖";《相伴永远》、《月圆今宵》、《毛泽东与斯诺》、《彩练当空舞》、《詹天佑》、《走过严冬》、《宇宙与人》获2000年“中国电影华表奖”;《横空出世》获2000年“中国电影金鸡奖”;《国歌》获2000年《大众电影》“百花奖”;《冲出亚马逊》、《背水一战》、《声震长空》、《天上草原》获2001年"中国电影华表奖";《冲出亚马逊》获2002年"中国电影金鸡奖"。 2002年9月电影频道首次承办了第8届“中国电影华表奖”颁奖典礼。本届“华表奖”颁奖典礼充分运用影像展现电影颁奖典礼特色;充分展现了新世纪中国电影所取得的成就,获得电影届人士及观众的肯定。本着多国别、多语种,让广大观众足不出户就能看到世界各国优秀影片之目的,电影频道每年引进数百部海外影片。至今已与30多个国家的60多家电影制作和发行公司建立了长期稳定的联系,业务伙伴遍及五大洲。电影频道引进的《女服装设计师》、《第八天》、《老枪》、《美食家》、《金粉世家》分别获第19届、20届、21届全国电视剧“飞天奖”译制片奖;《小骗子汤米回忆记》获中国电视艺术委员会评选出的第五届全国电视节目“金童奖”;《苔丝》获第3届中国广播电视学会评委会一等奖。 在去年成功播出“第74届奥斯卡颁奖典礼”的基础上,2003年3月"第75届奥斯卡颁奖典礼在洛杉矶柯达剧院落下帷幕后仅8小时,电影频道就播出了这一世人瞩目的影坛盛事的中文版,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了卫星接收、剪辑、翻译、配音、送审等一整套程序,取得了良好的广告收益和可喜的收视效果。4月份电影频道再接再历,播出了“第22届香港电影金像奖颁奖典礼”。戛纳电影节是国际上最著名的电影节之一。为满足广大电影观众的需求,电影频道于5月份成功播出了“第56届戛纳电影节颁奖典礼”,受到观众的欢迎。7月份深受全世界年轻人喜爱的“第12届MTV电影颁奖典礼”也第一次籍由电影频道与内地观众见面,创下此项大奖完整地在央视首播的纪录。 电视电影是在影视合流不断深化的过程中应运而生的新生事物,这一新的节目形态已日益形成影响和规模,构成新的艺术和经济增长点。自1999年春节第一次播出电视电影《岁岁平安》,电影频道至今已制作电视电影500多部。这些作品从各个侧面表现了现代中国人的精神面貌,艺术质量也稳步提升,《阿桃》获2000年第8届上海国际电视节“白玉兰”奖;《劲舞苍穹》、《杨守敬与吕贝卡》获2001年第7届“中国电影华表奖”;《上车,走吧》、《王勃之死》获2001年第21届"中国电影金鸡奖";《情归天尽头》、《大沙暴》获2002年第8届“中国电影华表奖”;《法官老张轶事》获2001年第22届“中国电影金鸡奖”;《冬日细语》获2002年第9届上海国际电视节“白玉兰奖”;《黑白》获2002年第16届汉斯国际“电视节评委会特别奖”。电视电影在制作技术上也努力做到与国际发展同步,经历了由模拟到普通数字技术再到16mm胶片的发展,2002年又开始由胶片到高清晰数字技术制作的转变。将电视电影推向了新的发展平台。 电影频道广告部精心选题、制作、播出了一批题材广泛,立意新颖的公益广告,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的反响。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2000年度公益广告作品评选活动中被评为公益广告先进集体作品《理解、支持、关爱》和《保护森林》公益广告,分别获影视类“金奖”和“铜奖”;《别让嗓音摧毁音乐》获一项“优秀奖”。2000年被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广告协会评为首都广告行业精神文明先进单位;2000年-2001年被中国广告协会评为全国广告行业文明单位;2000年-2001年被团中央授予“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特殊贡献奖”;2001-2002年被全国妇联城镇妇女“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授予“全国巾帼文明示范岗”。 电影频道配备有完善的技术设备。先进的胶转磁设备和达芬奇调光系统,用于后期技术制作的线性系统和非线性系统,专业演播室和录音棚等,保证了电影频道的事业发展的需要。 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主任阎晓明、副主任魏民、贾琪,财务总监姜涛。中心下设9个部门:办公室、总编室、影片购销部、节目部、电视电影部、国际部、技术部、广告部、财务部。
投放须知:
一、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电视广告内容应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符合宣传舆论导向,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三、 严格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电视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四、 在我台各频道、栏目播出的广告,必须通过广告内容的审查,不得直接发布未审查合格的广告片。 五、 各广告公司媒介员在审查广告带前须逐项认真填写《中央电视台广告审查表》,确保填写内容与广告片的一致性。 六、 广告片审查时间,即广告审查合格至签订广告播出版本合同之间的时间,为2个工作日。 七、 承包栏目中播出的广告需要由相应承包公司前来送审,其它公司不可直接送审。 八、 广告内容审查前,客户须提供以下有关文件,并保证其合法、有效。 (一)商品和服务类广告: 1. 企业的营业执照; 2. 注册商标证明; 3. 如广告内容涉及企业产品,企业须提供产品生产过程中所必备的相关证明文件,如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 4. 如广告内容涉及企业产品质量,企业须提供质检部门认证的质量检验机构所出具的质量证明文件,如ISO9000质量认证证书等; 5. 确认广告内容涉及企业产品认证,如中国名牌、免检产品、驰名商标、专利产品等均须提供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6. 特殊产品广告,如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医疗机构、烟草企业等,须提供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出具的审批文件。 (二)特殊商品和服务类广告 1. 药品广告审查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7号》文 件执行。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应提供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广告审查表》,京外制药企业须提供在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广告内容中须标明省级广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文号和忠告语以及使用禁忌等,广告内容须与广告批准文件中的广告脚本描述须完全一致。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 2. 医疗机构广告审查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16号》文件执行。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应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批准文件,广告内容须与批准文件完全一致,并在广告片中标明批准文号。 3.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令24号》文件执行。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国家医药管理部门审批的《医疗器械广告证明》原件,广告内容中须标明批准文号及忠告语。 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出现下列内容: ① 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②与其它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作比较的; ③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 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4. 农药广告审查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 30号》文件执行。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农药广告证明》文件,广告内容中应标明农药登记证号、广告批准文号及忠告语等,罐装杀虫剂广告内容中还须标明“请勿向人体或食物喷射”的字样。 农药广告中不得出现下列内容: ①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 ②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③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5. 兽药广告审查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29号》文件执行。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农牧行政管理机审查批准的《兽药广告证明》文件,广告内容中须标明广告批准文号。 6. 食品广告审查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文件执行。食品广告分为四大类:普通食品广告、保健食 品广告、新资源食品广告和特殊营养食品广告。 (1) 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适宜于特定人群,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主 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卫生部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保健食品还须提供《进口保健食 品批准证书》,广告内容中应标明其批准文号与保健食品标 识。 (2) 新资源食品广告是指在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使用习惯或者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由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生产的食品。新资源食品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卫生审查批准文件》,或者《新资源食品卫生审查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中应标明批准文号。 (3) 特殊营养食品是指通过改变食品的天然营养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适应某些特殊人群营养需要的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许生产的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中应标明批准文号。 (4) 食品广告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①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②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 ③利用医疗机构、医生、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证明。 7. 化妆品广告严禁宣传治疗效果和使用医疗术语,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卫生许可证。 8. 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发、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中须标明批准文号。 9. 酒类广告的广告主需提供卫生许可证,白酒广告还须提供酒类检测报告。 酒类广告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1)鼓动、倡导、引诱人们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的饮酒; (2)使用医疗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3)饮酒的动作、画面、镜头,以及不科学的明示和暗示; (4)使用未成年人的形象。 10. 技术转让,融资、加盟等招商广告片,须从始至终标明“投资需谨慎”或者“投资有风险”的字样,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向我台交纳50万元信用保证金,在广告播出结束后一年之内如没有引起争议,信用保证金予以退还。 11.学校、学院招生的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教育部门批准的法人登记证,跨省招生广告主还须提供国家教委批准同意刊播的广告证明。 12. 报纸、书刊出版发行广告须提供新闻出版署核发的《报纸出版许可证》或《期刊出版许可证》,广告内容中须标明国家统一刊号。图书出版发行广告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新闻出版管理机关批准成立出版社的证明文件,广告内容中须标明书刊号。 (各类广告发布须提交的证明文件等均以广告内容为审查标准。) 九、 严禁在商业广告中出现以下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天安门、党旗、军旗。 2、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形象、题词,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军队番号、军事装备及军人形象,人民币等。 3、我台节目主持人,播音员的形象。 4、使用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等称谓或字幕。 5、使用以影星,歌星,影后,影帝,红星等称谓。 6、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7、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9、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10、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11、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12、贬低同类产品。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十、 如需使用中国地图,地图所示国家领土必须完整无误。 十一、 不得有损害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十二、 广告语言文字应严格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文件内容执行,广告语言文字使用应规范化、标准化,保证广告语言文字表述清晰、准确、完整,避免误导消费者。 1、广告用语用字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应以中文解说为主。广告中如因特殊需要配合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时,应采用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主、外国语言文字为辅的形式,不得在同一广告语句中夹杂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广告中的外国语言文字所表达的意思,与中文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意思为准。对于广告中出现的外文字幕或外语配音,需出示权威部门认可的中文翻译文本。 2、不得使用错别字、繁体字(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注册的除外),以及不规范的语言文字。 十三、 在广告中如需使用他人形象、名义,应严格遵守版权、肖像权法的规定。广告主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十四、 禁止播放以珍稀保护动物为原料的产品广告。例如:大熊猫、老虎等。 十五、 广告内容中涉及赠送礼品等促销活动内容的,应标明礼品的品种、数量及活动期限。 十六、 不允许以流动字幕形式播出广告。 十七、 广告主不得以小于所购买广告时长的多条广告版本累加的形式播出。例如:不允许以同一个5秒广告形式重播三遍充顶一个15秒广告。 十八、对广告带技术指标要求: (1) 声音指标:电平范围在-20dB至-30dB之间; (2) 画面指标:无带伤、拉毛、脏镜头、晃动画面、吃字、吞字、加帧等; (3) 广告带时长与磁带入点、出点须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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