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 名:焦点访谈
生 日:1994年4月1日
创办单位:中央电视台新闻评论部
栏目性质:以深度报道为主、以舆论监督见长的电视新闻评论性栏目
时 长:13分钟
播出时间:每晚19:38 中央电视台一套综合频道
重播时间:次日06:17 中央电视台一套综合频道
次日06:17 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
简 历:《焦点访谈》诞生至今已十二年。十二年中,她迅速成长为一个在中国家喻户晓的电视栏目,也是中央电视台收视率最高的栏目之一。焦点访谈节目开播以来,受到了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老百姓们的广泛关注和重视。平均每天栏目能收到2300条来自观众通过电话、写信、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提供的收视意见和报道线索。
《焦点访谈》的舆论监督节目多年来为人们所关注和喜爱,选择“政府重视、群众关心、普遍存在”的选题,坚持“用事实说话”的方针,反映和推动解决了大量社会进步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许多《焦点访谈》的报道成为有关方面工作的决策依据和参考。
作为一个电视栏目,《焦点访谈》曾得到共和国三任总理的题辞和赠言:
1997年12月29日,李鹏总理视察中央电视台时题辞为:焦点访谈,表扬先进,批评落后,伸张正义。
1998年10月7日,朱镕基总理专程来到中央电视台,与《焦点访谈》的编辑记者座谈,并郑重赠言:舆论监督,群众喉舌,政府镜鉴,改革尖兵。
2003年8月26日,温家宝总理视察中央电视台,在《焦点访谈》演播室赠言:与祖国同在 与人民同行 与世界同步 与时代同进。
人们称,《焦点访谈》所进行的舆论监督推动了中国的改革开放和民主法治的进程。
在节目管理和制作上,《焦点访谈》采用制片人制。制片人是栏目的管理者和节目创作的组织者与把关人,也是节目的第一责任人,对节目的全程制作、经费使用、人员调配具有决定权。
在节目形态上,《焦点访谈》采用演播室主持和现场采访相结合的结构方式,使报道有着落、评论有依据,述与评相互支持、相得益彰。几年来,《焦点访谈》推出的一批较为观众认可的记者和主持人,如敬一丹、水均益、方静、翟树杰等。
《焦点访谈》目前有从业人员80人,由制片人、主持人、记者、策划和制作人员组成,分为策划组(负责节目的策划和协调)、记者一组、记者二组、记者三组,从事《焦点访谈》节目的日常采制和播出。
《焦点访谈》在这些年的新闻评奖中取得了突出成绩,其中,《“罚”要依法》、《巨额粮款化为水》、《难圆绿色梦》、《和平使沙漠变绿洲》、《“粮食满仓”的真相》、《吉烟现象》、《铲苗种烟 违法伤农》、《河道建起商品楼》、《洗不掉的恶行》、《追踪矿难瞒报真相》、《想要通知书 先拿十万来》等节目曾经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反响,并获得每年度中国新闻奖评论类大奖。《焦点访谈》曾两次被评为“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十大名栏目”,1999年和2001年获首届和第二届中国新闻名栏目奖,1994年至今,连续获中央电视台优秀栏目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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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电视广告内容应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符合宣传舆论导向,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三、 严格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电视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四、 在我台各频道、栏目播出的广告,必须通过广告内容的审查,不得直接发布未审查合格的广告片。
五、 各广告公司媒介员在审查广告带前须逐项认真填写《中央电视台广告审查表》,确保填写内容与广告片的一致性。
六、 广告片审查时间,即广告审查合格至签订广告播出版本合同之间的时间,为2个工作日。
七、 承包栏目中播出的广告需要由相应承包公司前来送审,其它公司不可直接送审。
八、 广告内容审查前,客户须提供以下有关文件,并保证其合法、有效。
(一)商品和服务类广告:
1. 企业的营业执照;
2. 注册商标证明;
3. 如广告内容涉及企业产品,企业须提供产品生产过程中所必备的相关证明文件,如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
4. 如广告内容涉及企业产品质量,企业须提供质检部门认证的质量检验机构所出具的质量证明文件,如ISO9000质量认证证书等;
5. 确认广告内容涉及企业产品认证,如中国名牌、免检产品、驰名商标、专利产品等均须提供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6. 特殊产品广告,如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医疗机构、烟草企业等,须提供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出具的审批文件。
(二)特殊商品和服务类广告
1. 药品广告审查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7号》文
件执行。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应提供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广告审查表》,京外制药企业须提供在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广告内容中须标明省级广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文号和忠告语以及使用禁忌等,广告内容须与广告批准文件中的广告脚本描述须完全一致。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
2. 医疗机构广告审查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16号》文件执行。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应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批准文件,广告内容须与批准文件完全一致,并在广告片中标明批准文号。
3.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令24号》文件执行。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国家医药管理部门审批的《医疗器械广告证明》原件,广告内容中须标明批准文号及忠告语。
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出现下列内容:
① 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②与其它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作比较的;
③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
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4. 农药广告审查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 30号》文件执行。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农药广告证明》文件,广告内容中应标明农药登记证号、广告批准文号及忠告语等,罐装杀虫剂广告内容中还须标明“请勿向人体或食物喷射”的字样。
农药广告中不得出现下列内容:
①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
②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③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5. 兽药广告审查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29号》文件执行。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农牧行政管理机审查批准的《兽药广告证明》文件,广告内容中须标明广告批准文号。
6. 食品广告审查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文件执行。食品广告分为四大类:普通食品广告、保健食
品广告、新资源食品广告和特殊营养食品广告。
(1) 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适宜于特定人群,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主
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卫生部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保健食品还须提供《进口保健食 品批准证书》,广告内容中应标明其批准文号与保健食品标 识。
(2) 新资源食品广告是指在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使用习惯或者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由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生产的食品。新资源食品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卫生审查批准文件》,或者《新资源食品卫生审查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中应标明批准文号。
(3) 特殊营养食品是指通过改变食品的天然营养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适应某些特殊人群营养需要的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许生产的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中应标明批准文号。
(4) 食品广告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①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②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
③利用医疗机构、医生、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证明。
7. 化妆品广告严禁宣传治疗效果和使用医疗术语,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卫生许可证。
8. 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发、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中须标明批准文号。
9. 酒类广告的广告主需提供卫生许可证,白酒广告还须提供酒类检测报告。
酒类广告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1)鼓动、倡导、引诱人们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的饮酒;
(2)使用医疗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3)饮酒的动作、画面、镜头,以及不科学的明示和暗示;
(4)使用未成年人的形象。
10. 技术转让,融资、加盟等招商广告片,须从始至终标明“投资需谨慎”或者“投资有风险”的字样,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向我台交纳50万元信用保证金,在广告播出结束后一年之内如没有引起争议,信用保证金予以退还。
11.学校、学院招生的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教育部门批准的法人登记证,跨省招生广告主还须提供国家教委批准同意刊播的广告证明。
12. 报纸、书刊出版发行广告须提供新闻出版署核发的《报纸出版许可证》或《期刊出版许可证》,广告内容中须标明国家统一刊号。图书出版发行广告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新闻出版管理机关批准成立出版社的证明文件,广告内容中须标明书刊号。
(各类广告发布须提交的证明文件等均以广告内容为审查标准。)
九、 严禁在商业广告中出现以下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天安门、党旗、军旗。
2、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形象、题词,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军队番号、军事装备及军人形象,人民币等。
3、我台节目主持人,播音员的形象。
4、使用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等称谓或字幕。
5、使用以影星,歌星,影后,影帝,红星等称谓。
6、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7、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9、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10、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11、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12、贬低同类产品。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十、 如需使用中国地图,地图所示国家领土必须完整无误。
十一、 不得有损害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十二、 广告语言文字应严格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文件内容执行,广告语言文字使用应规范化、标准化,保证广告语言文字表述清晰、准确、完整,避免误导消费者。
1、广告用语用字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应以中文解说为主。广告中如因特殊需要配合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时,应采用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主、外国语言文字为辅的形式,不得在同一广告语句中夹杂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广告中的外国语言文字所表达的意思,与中文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意思为准。对于广告中出现的外文字幕或外语配音,需出示权威部门认可的中文翻译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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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在广告中如需使用他人形象、名义,应严格遵守版权、肖像权法的规定。广告主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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