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更新日期:2017/7/17 17:37:02 归档日期:2017/11/2 23:32:24
1、由于电视台节目临时变动或其他不可抗原因,导致广告播出时间变动,由本台视情况为客户调整,并不承担调整之责任。
2.各段广告指定正一位置或倒一位置加收30%;正二位置或倒二位置加收20%,正三位置或倒三位置加收10%。标版、导视等特殊形式广告不计入位序。
3.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广告提供者应提供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明,药品、医疗器械、特效化妆品、房地产、保健食品等应附送具体主管部门的准播文件。
4.对播出的广告有异议,必须在规定播出之日的20日内提出,并提供有关监播证明及录像资料。
5、晚间广告实际播出时间,往前或往后漂移30分钟以内视为正常。
6. 未尽事宜由湖州广播电视总台广告中心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