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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发布新规施行 欺骗、贿赂取得广告发布将受罚

来源:凤凰网  发布日期: 2016年12月5日 10:16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今天起施行。今后,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将受到处罚。

  新规提出,今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相关规定查处;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变更;逾期仍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新规还明确,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主办单位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二是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三是配有广告从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四是具有与广告发布相适应的场所、设备。

  新规明确,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一是广告发布登记有效期届满且广告发布单位未申请延续的。二是广告发布单位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三是广告发布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吊销的。四是广告发布单位由于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的。五是广告发布单位停止从事广告发布的。六是依法应当注销广告发布登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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