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业界广告公关案例互动社交媒体品牌对话数据技术观察   

 

电影院映前贴片广告需明示,否则消费者有权退票

来源:网易  发布日期: 2016年12月5日 10:08 

  12月5日报道:随着电影市场的火热,年末贺岁大片陆续上映。电影贴片广告涉嫌侵权的问题,再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不少观众反映,现在观看电影,影片开头广告越来越长,短的三五分钟,长的要达到20分钟,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东方网记者了解到,日前,中国消费者协会主办的全国性报纸——《中国消费者报》在北京、上海、重庆、江西南昌、安徽合肥、山东青岛、广西南宁、吉林长春、陕西西安等9地,对全国各地15家影院贴片广告状况进行体验调查。体验调查结果显示,15家影院都播放了映前广告,只有1家影院通过广播提醒要播放映前广告,其余14家影院都没有播放映前广告的提醒或告知信息。播放时间最长的达到了11多分钟,最多的播放了20余条广告。有5家影院没有准点播放影片,拖延时间最长的达到5分钟。

  根据体验调查结果,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西藏、陕西、大连、厦门、青岛、深圳、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杭州、济南、武汉、成都、西安、昆明等36省市消协(消委会、消保委),共37家消费维权单位发布消费提示。

  针对体验调查的结果,各地消费者组织认为,影院出售的电影票上标注的时间被默认为是电影播放时间,消费者花钱购买电影票是购买了电影服务内容,而非广告服务内容,如果放映前播放广告,就应该在售票时明确告知消费者。但大多数影院并没履行告知义务,消费者无从选择,被迫接受广告播映,有些影院还延迟影片播放,占用了消费者的时间。

  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自由选择是否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权利,贴片广告在影院播放,观影者只能坐在那里观看,无法选择,而且这种服务只有商家受益,消费者不受益还耽误了时间。此举,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品销售者不能强制搭售商品。同样,商家也不能强制提供服务,贴片广告就是一种强制服务,涉嫌强制消费,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合同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应该对等,但商家利用其提供服务的强势地位,使消费者被迫观看其提供的广告,并且这些广告多是以营利为目的商业广告,增加了观影者的负担,违背了观影者的意愿,构成了不公平交易。

  为此,东方网记者获悉,37家消费维权单位建议,相关部门要完善电影广告监管规章,明确规定有电影贴片广告放映的影院须在售票处进行公示,且要明确告知广告的时长,并在电影票的正面明确标注;对贴片广告的内容、时间要有明确的限制规定;明确监管主体、监管责任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罚办法。

  同时,37家消费维权单位呼吁,如果影院没有明确告知电影是否有贴片广告、广告时长,且占用了影片播放时间,观众享有退票的权利。

  经济大环境不景气,业务员难招聘,人力成本高,客户难开发,媒体空置率高,利润微薄,您还在单打独斗应付这种局面么,有没有想过抱团取暖,共度寒冬?您利用您本地优势和优良团队,整合本地广告资源。我利用我平台优势,给您输送您当地有广告需求客户,您去与客户洽谈深挖需求。总部统一整合采购媒体资源,总部负责发票和税点,最高可达70%利润分成。广告买卖网和广告易每月有上万个优质客户咨询。另有广告买卖网咨询通会员项目,广告行业大会项目,传统媒体与微信朋友圈融合项目,临过期剩余广告资源实时交易平台项目均可结合自身优势开发。线上线下结合,广告行业互联网+,一般落地服务商合作,地区独家落地服务商合作,入股式战略合作等多种合作形式可选。

  详情请垂询:010-53579906,QQ:2881150499。

  网址:http://www.51ade.com/fuwushang.html

  机会难得,稍纵即逝!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上一篇信息 下一篇信息
信息分类查询:  业界广告公关案例互动社交媒体品牌对话数据技术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