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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商标案终审宣判:汉字“乔丹”侵权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 2016年12月9日 10:48 

  2016年12月8日,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股份公司之间长达多年的商标争议案终于等到了最终结果:

  一、“乔丹”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乔丹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故撤销一、二审判决,商标评审委员会需重新作出裁决;

  二、拼音QIAODAN、qiaodan以及图形LOGO并未损害迈克尔·乔丹的在先姓名权,也不属于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 和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的情况,故维持二审判决,驳回迈克尔·乔丹的再审申请。

  

  这场迈克尔·乔丹与“乔丹”公司间的商标战役可谓旷日持久。2012年2月迈克尔·乔丹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违反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等理由为由,向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乔丹体育的78个相关注册商标。但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维持乔丹的相关商标注册,随后乔丹又相继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结果都是维持原判。

  

  对于判决结果乔丹表示不服,同时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以迈克尔·乔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为由(二审判决遗漏迈克尔·乔丹有关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上诉理由),裁定提审该案件。并决定在今年的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当天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担任审判长。

  

  直到今日,多年的商标争议案得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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