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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火车站LED广告屏违规招商 行贿、受贿者均被判刑

来源:千龙网  发布日期: 2017年7月7日 10:55 

  摘要:2013年起,高讯公司在未经长沙市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广告屏建成并开始对外招商,代理发布广告牟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广告公司负责人分别给了多家企业人员回扣款,每成交一笔业务 都会奉上“好处费”。

  来源标题:受贿57.6万元 大韩航空一主管获刑2年

  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 张莹 )长沙火车站LED广告屏招商,让大韩航空的一个主管、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的一个办公室主任和中国电信的一个业务经理都被卷进了受贿案。

长沙火车站

  此前,广州铁路集团文化广告总公司在长沙市火车站站房外正立面建设一面LED显示屏,用于安全宣传、政府、铁路公益形象宣传等,可植入少量商业广告。

  湖南高讯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广州铁路集团文化广告总公司等企业签订合作协议,高讯公司负责建设长沙火车站广告屏并取得该屏的经营权和使用权。

  2013年,高讯公司在未经长沙市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广告屏建成并开始对外招商,代理发布广告牟利。

  《法制晚报》记者了解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广告公司负责人分别给了多家企业人员回扣款。近日,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大韩航空主管成太国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湖南高讯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及公司负责人判处刑罚。

  大韩航空一主管 靠回扣在长沙买房

  大韩航空,全称是大韩航空株式会社,其规模在全球范围内排入前20位,也是天合联盟的创立成员之一。

  大韩航空于1994年进入中国市场,是在中国开设航线最多的国际航空公司。在其中文官方网站上,大韩航空专门写下了公司的“道德准则”——我们尊重自由市场原则,遵守我们商业惯例中的相关规章制度。

  2014年3月,大韩航空公司长沙办事处为了提高大韩航空的知名度,欲在长沙市区内投放户外广告,安排主管成太国负责具体事务。

  经考察,成太国发现高讯公司的长沙火车站广告屏较为合适,遂联系业务员贺瑞科商谈有关事宜。成太国与高讯公司总经理陈凯、贺瑞科经多次商谈后,双方达成意向,商谈过程中陈凯、贺瑞科承诺签订合同后,将根据合同金额、付款进度按一定比例给予成太国回扣。

  同年6月,高讯公司与大韩航空签订了广告投放合同,合同期限为2年,金额为192万元/年。2013年至2016年3月,陈凯、贺瑞科先后送给成太国57.6万元。这些钱,陈凯、贺瑞科每次都是用纸袋子装好现金,送给成太国,每次的金额都是约定好的14.4万元。用受贿的钱,成太国在长沙买了房子。

  每成交一笔业务 都会奉上“好处费”

  2013年下半年,中华联合保险的刘武兵主动找到陈凯联系广告屏发布广告业务,并介绍办公室主任黄红民与陈凯洽谈。洽谈过程中,陈凯承诺给予刘武兵、黄红民6万元回扣。之后,中华联合保险与高讯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价格为116万元/年的广告发布合同,中华联合保险陆续支付全部款项。

  履行合同期间,陈凯分两次送给时任中华联合保险的办公室主任黄红民、办公室行政科副科长刘武兵各3万元。陈凯经公司审批拿到业务提成费用后,在2013年年底以及2014年6月份时,分别将4万元和2万元现金交给刘武兵,刘武兵收受后将其中的3万元分给了黄红民。

  2014年11月,高讯公司业务员胡慧联系的百家汇关于“金桥国际市场集群”广告业务进展困难,陈凯自己主动找到刘丽文洽谈有关事项,并承诺了回扣。履行合同期间,陈凯分多次送给时任百家汇市场推广部部长的刘丽文6万元。

  2013年4月,中国电信公司湖南分公司与高讯公司签订每年275万元广告业务合同,合同期限三年,共计825万元。该笔业务由陈凯负责联系并跟进。业务进展过程中,陈凯送给时任中国电信市场部业务经理的彭昭2.5万元。

  被调查东窗事发 行贿受贿者均被判刑

  2016年5月,陈凯因其他事情接受长沙市公安局国保支队调查,在接受调查询问过程中,陈凯主动供述了向他人行贿的事实,长沙市公安局国保支队于同年5月31日将陈凯移交给长沙市公安局经侦支队。2016年6月27日,成太国被抓获归案;2016年6月27日,被告人贺瑞科主动投案。

  案发后,彭昭向公安机关退缴2.5万元,黄红民向公安机关退缴3万元,刘武兵向公安机关退缴25143元,刘丽文向公安机关退缴5万元,成太国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15万元,上述款项由长沙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五大队暂扣。

  在审查起诉阶段,陈凯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退缴违法所得26万元,成太国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退缴赃款42.6万元,并由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暂扣。

  法院认为:被告人成太国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7.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7年4月20日,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成太国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湖南高讯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罚金20万元,陈凯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贺瑞科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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