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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出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 车头车尾不得设广告

来源:南昌晚报  发布日期: 2017年9月29日 14:03 

  摘要:南昌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置规范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一系列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区域,如30层以上高楼顶部禁设户外广告,车头车尾不得设广告。

  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美化城市市容环境,我市关于市容管理的两项规范——《南昌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和《南昌市门店招牌设置管理规范》将于下月1日正式施行。

  户外广告

  30层以上高楼顶部禁设户外广告

  《规范》提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以下位置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跨越道路设置的(高速公路、公路、铁路、轻轨、人行天桥等);相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20米范围内;三十层以上及三层以下建筑物顶部;遮挡坡屋面建筑顶部;利用亭、棚、栏等公共设施顶部的;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利用交通、通信、邮政、消防、电力、环卫设施和残疾人专用设施的;墙体敞口的排烟孔洞等影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的;其他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的。

  以下区域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标志牌、电子警察设施、交通诱导屏、卡口设施、交通视频监控设施、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等。

  车头车尾不得设广告

  车辆上的广告应当简洁明快、整洁美观,不得使用反光材料,不得影响识别和乘坐,其色彩应与车体颜色协调,且广告内容比例不宜太大;车身上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交通安全,车头、车尾(含前后挡风玻璃内外)及车身两侧车窗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车辆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利用船舶等水上各类交通工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船行安全,宜设置通透式广告设施;设置空中移动广告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工地围挡至少3成用于公益广告

  利用施工工地围挡不得设置工地项目以外内容的户外广告,同时不少于30%的板面用于公益广告宣传。围墙顶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透空围墙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临街店面装修、市政设施维护维修等临时围挡不得设施商业户外广告。

  公交站台站台长度在10米以内的,背景广告板面最多只能设置2块,超过10米以上的最多设置4块,每块规格不得大于2米乘以3米,广告板面应在保证通透率的前提下等距离设置。

  户外广告不得妨碍相邻住宅采光

  建筑物、构筑物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相邻居住建筑的日照采光,广告板面不得超过建筑物外墙,涉及建筑物风格、结构、立面色彩改变不得影响原建筑物、构筑物容貌,不得占压道路红线,与高压线、低压线和通信线等设施的距离应符合电力、通信等相关规范要求。

  利用人行道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占压盲道、无障碍坡道,不能影响道路正常使用,且不得遮挡园林景点。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抗风能力应不低于8级,同时采取避雷防震等技术措施。户外广告设施安装的灯饰,不得以闪烁光源影响居民生活和行人、交通安全。

  门店招牌

  不能占用公共场所

  门店招牌设置不得有下列行为: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消防等正常功能;占用公共场所、人行道、公共绿地;有碍市容或者有不良内容等。

  实行一店一招

  门店招牌实行一店一招(位于道路交叉口,两侧均开设门店且属同一经营者的,允许在两侧门店分别设置风格统一的门店招牌),应当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尽量与左右相邻的门店招牌协调一致;门店的墙体、立柱、门框、门体以及内外窗体上不得张贴或者设置招租、转让、招聘以及促销等有碍市容观瞻的小广告、小招牌。

  LED滚动字幕门店招牌仅允许设置在与之对应的平行墙面门店招牌下方,不得超出平行墙面门店招牌允许设置的范围,左右宽度不得超过其上部平行墙面门店招牌的宽度,高度不得超过0.3米,下沿净空高度不得小于2米。

  同一门店有多户业主或二楼以上的业主,允许其在一楼出入口有序设置竖式招牌。

  不得含有电话号码

  门店招牌的内容应当与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相一致。除药店、门诊等特殊门店招牌外,门店招牌上不得含有经营服务项目、商品名称和电话号码等内容。

  门店招牌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应准确规范,无错别字、缺漏字。门店招牌的色彩图案应当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主要街道、重点区域夜间营业的门店招牌设置应当同步安装绿色、节能、环保的夜景照明设施,达到白天美化、夜间亮化的视觉效果,且门店招牌不得设置外打灯光。(程雷 南昌晚报全媒体记者 吴跃强 见习记者 张代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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