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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超期”户外广告半个月内拆除

来源:天津网  发布日期: 2010年7月27日 14:04 

 

     从市市容园林委了解到,从现在起,凡是超过行政许可时限的户外广告,未经准予继续设置的,须在期满之日起半个月内拆除。

 

    据了解,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如需继续设置的,应在期满30日前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未经准予继续设置的,将在期满之日起半个月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楼顶设置的楼顶户外广告设施,影响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效果或妨碍城市整体风貌的,行政许可期到期后不再续期,设置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期满之日起半个月内自行拆除,到期未拆除的按违法设施处理,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强行拆除。此外,针对那些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本市将及时修复或拆除,因安全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设施的设置者或载体产权人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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