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该省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 目前该条款已被修改为“金融、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亿元、物业、房产中介等掌握公众信息的单位,不得将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给他人”。 5月提交初审的《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中,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删除、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该条款因被认为是拟立法禁止“人肉搜索”而广受关注。 而浙江《草案》的起草部门——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称,上述条款主要是为保护当事人个人隐私,“并非针对 ‘人肉搜索’”。同时,在6月底针对该《草案》召开的专家和有关部门立法座谈会上,浙江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对该条款的解释为规范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和掌握公众信息的公用事业单位采集、利用他人信息的行为,以及禁止在网络与信息系统发布、传播违法信息等,“起草这条规定是为了保护信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