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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规定广告用字不得使用错别字和繁体字

来源:青年报  发布日期: 2010年8月11日 14:31 

  日前海南省出台相关办法,规定广告用字不得使用错别字和繁体字,不得用谐音篡改成语。而在上海,大街小巷或是电视广告中,利用汉字的谐音改编制作成的广告语随处可见。比如,某冰箱的广告语是“领鲜一步”,某牙膏的广告语是“牙口无言”。对此,沪上一些中小学语文教师表示,他们对谐音成语广告深恶痛绝,因为会误导中小学生。而高校教授的观点互相打架,有人认为,海南出台的《办法》会扼杀广告的创意性,严重影响广告效果。也有人认为这样滥用成语违反了成语的特定规则,不利于语言健康文明发展。上海市工商局相关人士透露,目前上海针对这些谐音广告还没有采取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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