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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下发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登记通知

来源:新闻出版总署官网  发布日期: 2010年4月9日 11: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为加强对出版物市场的管理,规范出版物发行单位的经营行为,促进出版物市场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现就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经过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已领取《出版物发行许可证》(现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均需参加年检登记工作。

    二、按照审批者负责的原则,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年检登记工作;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版物批发单位、本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网上书店和跨省发展会员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等组织机构的年检登记工作;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版物零售、出租、储运、投递单位及在本省内发展会员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等组织机构的年检登记工作。

    图书、期刊、报纸、电子出版物等出版单位发行部门的年检登记工作由新闻出版总署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新闻出版总署将适时对上述出版单位发行部门进行抽查。

    三、年度检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总结检查一年来是否有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发行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无被处罚记录。如存在上述问题应及时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二)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设立发行机构的条件逐一对照检查。

    (三)总结检查一年来的经营状况,包括出版物发行品种、册(盘)数、出版物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及库存出版物总定价等情况。

    四、出版物发行单位每年年检一次,时间为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提前或延后,但一般不应超过一个月。

    五、各出版物发行单位在每年的年检期间,应按照上述年检内容进行认真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同时,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含区域连锁经营总部),出版物批发单位、网上书店、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书店以及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出版物发行单位还应认真填写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制作的年检登记表,并将年检登记表内容按时报送到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网站,在获得网站认可后,持网站发回的回执连同自查报告和年检登记表在规定时间内报至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其他出版物发行单位也要认真填写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制作的年检登记表,并将此表和自查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报至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六、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经审核所负责单位的年检自查报告和年检登记表后,做出能否通过年检的决定。对通过年检的,在颁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年检栏内盖章。

    七、有下列问题之一者,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或缓期登记:

    (一)一年来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各项发行管理规定的;

    (二)对违规行为隐瞒不报的;

    (三)不具备发行机构基本条件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颁发前设立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应尽快进行调整,以符合新规定的条件);

    (四)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向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网站报送信息的;

    (五)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检自查报告和年检登记表的。

    八、缓期登记的期限为自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发出进行缓期登记的文件起6个月之内。在此期间,出版物发行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同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相应条款对其进行处罚。

    九、缓期登记的出版物发行单位经过认真整改,在问题得到解决后,向负责其年检工作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递交年检申请。申请被批准后,方可办理年检登记手续。6个月后仍未达到年检登记基本条件的,取消登记资格,收回《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十、年检工作结束后,下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次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递交年检总结报告及年检情况汇总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年检登记工作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新闻出版总署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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