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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印发《镇海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宁波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10年9月13日 11:4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镇海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镇海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我区户外广告设置、发布及户外广告公共资源的有偿使用,促进户外广告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浙江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户外广告发布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户外广告分为商业性户外广告和公益性户外广告。其形式可分为大型立柱广告塔、屋顶广告、霓虹灯广告、灯箱广告、活动网架广告、电子显示广告牌以及采用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第三条 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资源实行有偿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管理。对占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设置权,统一由区政府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公共户外广告资源的综合开发管理,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产生户外广告经营单位,经营单位取得设置、发布权后按有关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区城管局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监督主管部门,区工商分局为户外广告发布的审批、监督管理部门,对公益性户外广告的发布,同时报区委宣传部备案。

  区规划分局负责组织全区户外广告布点规划和详细规划方案的编制和审核,核发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许可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各辖区户外广告规划编制和辖区内违法违规户外广告设置的整治查处工作。

  区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按镇海区户外广告布点规划和详细规划方案实施,因开展大型活动或其他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按正常的审批程序另行审批设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消防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等使用的,损害市容市貌及建筑物形象和影响建(构)筑物本身功能的;

  (三)妨碍工作、生产或者人民生活,影响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相邻权人明确表示异议的;

  (四)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危险房屋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和范围。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按批准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要求设置,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按申请设置审批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一般为二年,期间不得转让广告设置权,到期后如需继续设置,应当于到期之日前30日内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准予继续设置的,应当在期满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广告设置的申请单位承担。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设置。

  第八条 屋顶广告和大型立柱广告塔等大型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设计、制作、安装资质。

  第九条 经批准发布的户外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登记证》编号、设置单位、发布单位、发布期限。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在取得发布权期间,暂不发布广告超过15日的,应当发布宣传部门提供的公益广告,临时性广告注明(临)字。

  第十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和发布单位应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按要求做好户外广告的日常维护及安全检查工作,到期后应自行拆除发布内容或设施。破损、脱色影响市容市貌、损坏绿化、阻碍交通、危及公共安全或造成噪声等环境污染的,应及时整修、加固或拆除。

  户外广告的设置和发布单位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致使设施倾斜、坠落、倒塌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各管理部门按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管理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区城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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