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业界广告公关案例互动社交媒体品牌对话数据技术观察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制度说明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 2010年11月18日 09:54 

  摘要:户外广告在各个城市违法放置的现象很多,最近有消息表示《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已经出台,以便加强上海市对户外广告的管理。

 

  户外广告在各个城市违法放置的现象很多,最近有消息表示《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已经出台,以便加强上海市对户外广告的管理。

 

  一、基本情况

 

  户外广告是城市形象的重要构成要素,是城市文化的有形体现。特别是对于上海这样一个国际化大都市来说,规范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对于有效利用户外广告资源、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提升城市整体形象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2004年12月,市政府发布了《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管理部门、设置原则、禁止情形、阵地使用权、行政审批、安全管理义务、违法责任追究等方面作了规定,对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朝着有序、规范的方向发展,城市市容环境面貌得到了进一步改善。

 

  随着本市广告行业的高速发展和广大市民对城市市容环境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特别是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举行,这些都对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市政府于2009年8月发布了《关于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过完善规划、集中整治等方式,有效改变了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面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的无序状况。

 

  为形成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世博会后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工作的有序推进,拟在《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通告》有关规定基础上,结合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相关做法,对现行的《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形成新的《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

 

  二、《办法(修订草案)》主要内容和制度的说明

 

  与现行《管理办法》相比,《办法(修订草案)》拟对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修改和完善:

 

  (一)关于户外广告设施相关设置规划的编制

 

  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编制要求对于避免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随意性、确保户外广告整体风格和谐、提升户外广告层次以及推进户外广告产业发展有着直接影响。为此,《办法(修订草案)》拟根据《条例》和《通告》的相关要求,明确以下事项:

 

  1、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编制主体,并负责组织编制相应的设置技术规范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的编制主体。

 

  2、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展示区域、控制区域和禁止设置区域,并提出设置位置等方面的控制性要求;详细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具体设置位置、规格、形态、数量以及公益宣传等方面的内容。

 

  3、考虑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牵涉的利益面较大,设施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除了需要有规划、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参与外,还从实体和程序上保障社会公众、有关行业协会提出意见的权利,最后经市政府批准后方能实施。通过该规定,最大限度地平衡、协调各方面的利益诉求,促进设置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关于公共阵地的管理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所需要利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位置统称为阵地,根据产权性质可以划分为公共阵地以及自有阵地等非公共阵地。鉴于公共阵地是一类具有稀缺性的公共资源,因此《办法(修订草案)》拟继续沿用现行《管理办法》中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公共阵地使用权的管理模式。同时,为避免公共阵地范围的模糊性,《办法(修订草案)》具体明确了城市道路、公路、广场、绿地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地等公共阵地的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

 

  (三)关于电子显示牌(屏)的管理

 

  近年来,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设置电子显示牌、电子显示屏的现象日益增加。由于现行《管理办法》没有这一方面的管理规范,造成电子显示牌(屏)的设置较为混乱,不仅可能危及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周边设施的安全,而且其产生的光照、声音对周边市民的日常生活也造成影响,群众对此意见较大。

 

  为此,《办法(修订草案)》拟增加相应的管理措施:

 

  一是从源头上进行规范,要求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一并报送涉及电子显示牌(屏)设置的相关材料,经规划部门、绿化市容部门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是针对目前一些银行、商店、房产中介等单位为自身经营需要,通过在自有经营场所的门楣部位设置电子显示牌(屏)来发布自身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对于这一类发布自身广告的行为,要求相关经营者向当地工商部门办理广告登记手续,并按照门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设置。

 

  (四)其他管理措施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仅影响城市市容环境,而且与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也有着密切联系。为此,《办法(修订草案)》拟结合《通告》规定以及广大市民反响较为强烈的设置不规范问题,对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情形以及限制发布的广告内容作进一步完善。

 

  《办法(修订草案)》在此方面增加的具体规定主要包括:

 

  1、本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附属于公交候车亭等公益性设施的户外广告除外);

 

  2、本市外环线以内地区禁止设置条幅、系留气球户外广告以及彩旗等户外广告(重要活动需要的除外);

 

  3、本市外环线以内地区以及外环线以外的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禁止设置、发布可能产生不良影响内容的户外广告,如涉及治疗性传播疾病、性生活用品、过度暴露女性胴体、殡葬用品或服务等方面的户外广告。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上一篇信息 下一篇信息
信息分类查询:  业界广告公关案例互动社交媒体品牌对话数据技术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