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日前发布实施。办法中明确指出,普通户外广告设施按照取得设置使用面积的30%或者按照设置使用权有效期限的30%发布公益广告;户外商业广告版面闲置时间不得超过30日;逾期仍闲置的,应当以公益广告内容代替……否则,设置者将被处以最高3万元的处罚。如果户外广告设置人违反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自依法公示该违法行为之日起1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 妨碍正常生活 不得设置广告 办法中明确,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的主管部门。户外广告设置的申请人需向市建委提出申请,同时提交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请表、营业执照、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示意图及效果、户外广告设施载体的使用权证明文件等。 按照规定,危及建(构)筑物安全、公共安全的;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其他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并且,除商业繁华区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城市规划确定的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定位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进行规划审查等相关工作。 发布广告内容 公益的必须有 此次发布实施的《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明确指出,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服从公益广告的发布计划,承担公益广告的发布义务:一方面,普通户外广告设施,按照取得设置使用面积的30%或者按照设置使用权有效期限的30%发布公益广告。另一方面,电子显示屏等高档户外广告设施,按照取得设置使用权有效期限的30%发布公益广告。 同时,户外商业广告版面闲置时间不得超过30日;逾期仍闲置的,应当以公益广告内容代替。 对于设置者未按照规定发布公益广告的,将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户外广告设置 最高期限3年 以往未对商家户外广告明确设置期限要求前,“超期服役”的户外广告比比皆是,此次《办法》对此进行了明确。 设置者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完好、整洁。对于污损、褪色的户外广告,商家需要及时清洗、油饰、粉刷;版面漏字、少划、灯光显示不全的,商家需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更正或修复。 另外,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为1年。电子显示装置等造价较高的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限届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如果需要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如果设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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