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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6月1日实施

来源:宜兴日报  发布日期: 2010年5月17日 09:35 

    从6月1日起,《宜兴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将正式实施。

  今后,我市一般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为2年,利用布幅、横幅、升空器具和充气装置设置户外广告的期限一般为10天,张贴类广告的设置期限一般为15天。

    未经批准擅自建造用于发布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的,责令设置者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不按时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设置技术规范,或者擅自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规格结构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市民深恶痛疾的“城市牛皮癣”,该办法也明确了处理办法。如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将被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使用作业工具或者通讯工具从事上述行为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暂扣作业工具或者建议有关部门暂停其使用通讯工具。

  根据管理办法,市城管部门作为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将配合市规划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拟订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负责全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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