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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医疗广告审批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 2012年7月13日 15:08 

  发文单位:广东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4-10-14

  执行日期:2004-10-14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

  省政府已将核准《医疗广告(不含中医)证明》列为行政许可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的规定及“便民、利民、高效”的原则,为进一步依法规范医疗广告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我厅2003年1月17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广告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卫[2003]9号)中卫生监督所受理及审查医疗广告内容的任务。各级卫生监督所不再受理及审查医疗广告证明的申请,而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直接受理及审查。

  二、申请人(广告客户)需要提交的资料

  (一)申办的《广东省医疗广告证明》一式6份,拟在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并附已制作的音像制品CD或VCD1份。

  (二)制作的医疗广告内容电子文本1份。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1份。

  (四)《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定表》复印件1份。

  (五)广告内容中所出现的从业人员《医师执业证书》及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

  (六)特殊诊疗方法的技术资料1份。

  上述复印件上需由首次审核的卫生行政部门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或有关证明章。

  三、许可流程及许可时限

  县(区)级和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10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在《广东省医疗广告证明》上签署审查意见,加盖公章或医疗业务章,将审查意见及有关资料逐级上报或由申请人直接寄送至省卫生厅。

  省卫生厅对行政许可实行“统一受理、统一送达”制度,省卫生厅受理大厅地址:广州市新港西路176号二楼;邮政编码:510300;联系电话:020-84469702、84469270.省卫生厅在受理后15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出具《医疗广告证明》,分别交给或寄给申请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卫生局及省卫生监督所各1份。

  四、要求

  (一)申办《医疗广告证明》需使用我厅统一制定的《广东省医疗广告证明》格式。证明式样详见省工商局、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广告活动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的通知》(粤工商[2003]联字5号)中的附件2,或在广东省卫生厅网站(www.gdwst.gov.cn)上下载。可附另页填写广告内容。

  (二)申请人需如实填写有关项目。“广告刊播媒介(单位)”必须写明具体单位:“医疗机构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的名称相符:“诊疗科目”必须与《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定表》中核定的科目一致;广告内容禁止出现保证治愈或隐含保证治愈、宣传有效率等诊疗效果以及性病、乙型肝炎等有关规定禁止出现的内容;广告内容中提及的从业医师,其姓名、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应与医师执业证书相关栏目相一致,未经执业注册者不能列入广告内容。

  拟在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医疗广告,应将其电台文稿、电视图像画面及配音等内容用文字详细描述在“医疗广告发布内容”栏中,并附CD或VCD.我厅对所描述的文字内容进行审批,申请人需按我厅审批核定的文字内容重新制作音像制品才能在电台、电视台播出。

  (三)为逐步推行电子政务,以及进一步加强群众的监督,我厅拟将经最后审批核准的医疗广告内容在广东省卫生厅网站(www.gdwst.gov.cn)上对外公布。因此,请申请人在申办医疗广告证明时一并提交制作的医疗广告内容电子文本,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广告刊播媒介、广告诊疗科目及广告内容等,并用电子邮件发送至我厅医政处,电子邮箱地址:zw83854699@21cn.com.

  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继续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及“粤工商[2003]联字5号”等有关要求严格审查医疗广告内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制定便民措施,简化审批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审查医疗广告。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所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应以违法虚假医疗广告作为线索,对该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如有超范围执业、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混乱等情况,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沟通联系,发现违法虚假医疗广告应及时转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协助查处。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广东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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