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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公园管理办法:不准遛狗,撤出盈利户外广告

来源:  发布日期: 2010年4月13日 16:40 

 

 一些公园的角角落落,成了藏污纳垢之所。

    记者昨日从东莞市城管局获悉,《东莞市公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同意从本月起正式实施,公园溜狗等11类行为明文禁止。

  办法首次明确提出,公园可适当设置公益宣传广告,禁止以任何形式设置以盈利为目的的户外广告。

  十一类行为被禁止

  办法所称公园,指的是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是改善区域性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及供公众休憩、观赏、进行文化娱乐和科学普及活动的场所。

  为方便市民游园,办法明确,东莞市辖区内的公园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各公园附设的停车场、公园内的景点、游乐项目、设施等需要收费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经市物价部门批准或备案。

  公园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早晚开、闭园时间,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应属地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公示。因故不能开放或者变更开放时间的,应经原批准部门批准,并提前公示。

  办法明文禁止十一类行为,包括: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恐吓、捕捉和伤害展出动物;损毁花草树木,采摘果实;在公园的亭、廊、坐椅、护栏等设施上涂、写、刻、划、张贴、践踏;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非游泳区域内游泳,非吸烟区内吸烟;放孔明灯、热气球等危险活动;携带犬类等具有攻击性的宠物进园;采石取土、就树搭建、赌博、非法交易、封建迷信活动等影响园容和游览秩序的活动;其他损害公园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办法同时规定,未经公园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公园内营火、烧烤、垂钓、宿营、放风筝、轮滑。公园规划设有以上活动项目的,必须在指定场地进行,并服从管理。

  去年11月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对不文明行为作出了相应处罚规定,其中规定,携带宠物进园最高罚款1000元,其他不文明行为罚款额度在50—1000元之间。但正式事实的办法,删除了上述条文。

  城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说,在办法最终审定时,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只有城市绿化条例,没有专门针对公园管理的条例,罚款的规定缺乏上位法支持,同时,东莞也没有立法权,因此在最终颁布时有关条款被删除。

  盈利广告将退出公园

  办法首次明确提出,公园可适当设置公益宣传广告,禁止以任何形式设置以盈利为目的的户外广告。

  城管部门工作人员表示,禁止盈利性户外广告,是参考了其他城市的做法。大部分公园需要财政拨款的支持,在公园中发布公益广告,更能体现其公益性质,发挥公园社会教育的功能。

  办法还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不符合公园规划要求的驻园单位应当迁出。

  办法还要求公园设置避险避难场所。公园应按照全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规划中的定位,规划出相应的防灾避险场地,并进行避难救援设施建设。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园游人容量接待游人,入园人数超出游人容量时,应做好控制入园人流及游园分流措施。

    在公园内组织3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活动的,应经公园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保障游客安全。

    公园开放期间,如遇台风暴雨黄色及以上预警等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疏散游人、关闭园门等保证游人安全的措施,并及时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发生地震等重大灾害需要进入公园避灾避险的,公园管理机构应及时开放已经划定的避难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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