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工商总局今日发布了关于《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修订稿)》(征求意见稿)。下面让我们一起看一看这份《意见稿》的内容。 相较于2007年版本的《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意见稿》新增规定:报纸头版、期刊封面不得发布含有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药品广告。 《意见稿》规定,药品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经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完全一致。 报纸头版、期刊封面不得发布含有前款内容的广告。电视台、广播电台不得在7:00—22:00发布含有上款内容的广告。 《意见稿》明确,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含有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通过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扩大宣传药品说明书之外的功效,误导消费者等内容。 《意见稿》还规定,禁止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或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发布或变相发布药品广告。 同时,禁止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药品广告。 此外,药品广告不得以未成年人为诉求对象,不得以未成年人名义介绍药品。 从这份《意见稿》的内容可以看出,国家工商总局加强了针对药品广告的监管力度。更多报纸广告价格请继续关注广告网。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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