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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拟禁止在在办公经营场所拉横幅打商业广告

来源:东莞时间网  发布日期: 2016年10月28日 10:49 

  昨日,记者从市城管局获悉,《东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公众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单位、个人在办公经营场所自设的广告将被纳入到户外广告审批中。同时,拟禁止利用横幅、直幅、条幅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单位自设大型广告要经过审批

  根据征求意见稿,城管部门应当统筹编制全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合理规划户外广告资源,明确户外广告设置位置、形式、规格等要求,并优先选择在公共设施和公共用地上规划。

  征求意见稿将自设性广告纳入户外广告范畴,并定义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在其合法办公或经营场所的户外法定控制范围地带设置的宣传本单位名称、标识、联系方式等的设施。”

  根据征求意见稿,任一边长大于等于4米或者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的大型户外广告都需要城管部门审批后才能设置,中、小型户外广告必须严格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但大型电子显示屏等造价较高的可以延期,一般不超过5年。

  根据征求意见稿,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影响市容的,将被限期清理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8:00至22:30为电子屏开启时间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户外广告的设置与维护要求,除了要符合户外广告规划、整齐、美观,与市容市貌相协调等以外,禁止利用横幅、直幅、条幅进行商业广告宣传(临时性活动除外)。违反这一规定将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户外电子显示屏禁止设置在对行车视线造成严重影响的地方,还要避免造成光污染;开启时间应控制在每日的8:00至22:30。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在户外广告设施上制作统一样式的公示牌,公示牌应当标明设置单位名称、许可证证号及联系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户外广告设置者每年应当预留一定比例时间或面积进行户外公益广告宣传,积极配合市、镇(街、园区)有关户外公益广告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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