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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 出租车车体外禁设商业广告

2010/7/13 21:57:00 

      7月13日讯 记者今日从哈市政府法制办获悉,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哈尔滨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出台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户外广告的管理范围、禁止区域以及城市道路广告、建筑构筑物广告的设置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今后,哈市出租车车体外侧及车窗或禁设户外广告。

  国家机关、学校建筑禁设户外广告

  征求意见稿明确,设置户外广告禁止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市政公共设施、消防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妨碍生产、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危及建(构)筑物安全、公共安全;占用城市湿地,影响城市绿化景观、树木生长。

  禁止在下列区域、位置设置户外商业广告: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纪念性建筑、哈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及标志性建筑;坡式屋顶或者造型独特的屋顶;道路两侧各种护栏、杆体、树木、绿篱、通透围墙、道路隔离带;电力、通信和邮政设施;出租车车体外侧及车窗。

  建筑物上广告不得妨碍通风采光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跨越道路或者超过规定的限制高度,外观不得与交通标志相近似。配置夜景光源的,不得与道路交通信号相近似。在建(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不得超过城市规划中限定的建筑物、构筑物高度,不得妨碍相邻权人的通风、采光、通行等合法权益。在建筑物立面设置户外广告不得遮挡玻璃窗。在居住区内的商业和办公用房及其控制地带、居住区周边设置电子显示屏或者其他附带夜景光源的户外广告,应当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和遮挡日照等对居民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

  工地围墙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公共汽(电)车的正面、前后风挡玻璃、两侧车窗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置车身广告不得对原车身颜色全部遮盖,并不得影响乘客识别和乘坐。禁止在江面设置水上漂浮物户外广告。在堤防及堤防范围内的建(构)筑物、设施上设置的带有夜景照明设施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通航和堤防安全。禁止在飞行的飞行器上悬挂户外广告。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可以利用系留气球、飞艇、飞行伞等载体。因组织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宣传教育、节日庆典等活动需要,经批准可以临时设置条幅、彩旗、标语、充气模型、实物造型等户外广告。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利用工地围墙、围挡以及施工安全围护设施等为他人发布商业广告,或者出让他人用于设置商业广告。

  据介绍,市民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发送电子邮件至hrb4920@163.com,或者登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hrblaw.gov.cn/)在线反馈意见。邮寄信件至: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城建立法处,邮编1500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户外广告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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