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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提交审议 窗户阳台不得挂广告

2010/6/24 21:35:00 

  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不得利用建筑物的窗户、阳台等构件设置、绘制、悬挂、张贴广告。违者不改的将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不得利用建筑物的窗户、阳台等构件设置、绘制、悬挂、张贴广告”,这是昨天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明确的,违反者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修订稿提出,在道路沿线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不得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不得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利用建筑物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该镶嵌或者依附于建筑物的外立面。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及其控制地带和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占用城市绿地、遮挡绿化景观或利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等市政设施进行设置,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据介绍,《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实施十多年来,城市户外广告形式从传统的楼顶大牌、单立柱、公交站台、车身、霓虹灯广告发展到墙体镶嵌、激光投影、电子显示屏、IC电话亭可视窗、路名牌等。为保持法律、法规、规章的一致性,适应实际需要,有必要对现行的《条例》进行及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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