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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收购Uber中国会构成垄断吗?

2016/8/2 9:21:00 

  8月1日下午,滴滴与Uber全球达成战略协议并将收购优步中国品牌的消息被证实。滴滴将向优步投资10亿美元,Uber将取得新公司20%的股权,合并之后的新公司估值将高达350亿美元。

  根据多家第三方数据报告,滴滴占据超过80%的专车份额,而Uber中国之前也对外宣布拥有30%的专车市场份额,如今两者合并,毫无疑问中国的专车市场会诞生一个新的巨无霸。

  消息公布后,业内开始质疑这家新诞生的出行巨头是不是已经构成了垄断?其实并不会。

  一、营业额未到申报标准,交易并未触发反垄断审批

  对于收购后是否涉嫌垄断的问题,滴滴进行的回应值得我们参考,「我们认为,目前滴滴和优步中国均未实现盈利,且优步中国在上一个会计年度营业额没有达到申报标准」。

  无独有偶,在2015年年初,滴滴和快的宣布合并后,易到用车曾向商务部与国家发改委举报,称两家公司的合并涉嫌垄断,建议相关部门禁止两家公司合并。但在当时也正是由于两边企业均未达到有关经营者集中的申报门槛,因此不需要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滴滴快的合并后不久就开始了新的大战,也并未有任何“垄断”相关的后续。

  2008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规定,若参与集中所有经营者上一年度在中国境内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至少两者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需要进行反垄断申报。或者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亦需要进行申报。

  从目前已经公开的数据来看,滴滴与Uber中国的合并案尚未达到审批标准:滴滴2015年在华净收入超过60亿元人民币,超过所有经营者在华收入的申报标准20亿元;但Uber中国2015年会计年度净收入却不足4亿元。根据一份2015年7月传出的有关Uber中国的财务报表显示,该公司2016年预计净收入为2.56亿美元,但2015年预计净收入为负数。

  而经营者集中是否需要反垄断申报参考的正是并购的上一会计年度数据,很明显滴滴与Uber中国的合并案并不须申报反垄断审查。

  腾讯财经表示,「由于专车模式的特殊性,滴滴与Uber涉及两个营业额数字。流水额,即乘客支付的全部费用,净收入,则为乘客支付的费用中,真正进账滴滴与Uber的那部分。大成律师事务所邓志松律师认为,由于滴滴与Uber仅作为中介平台,不为司机支付工资,司机并非为公司员工,因此在反垄断审批的考虑中,应衡量公司的净收入而非流水额」。

  二、专车不仅是出行市场的子集,而且在中国的渗透率还远远不够

  滴滴在收购Uber中国合并之后,被质疑存在垄断嫌疑的地方主要在于双方的市场份额。此前滴滴和Uber分别宣称各自的市场份额超过80%和30%,两者的市场份额自然有重叠的地方,合并之后无疑在市场占据绝对领先地位。

  但我们并不能这么看,首先仅仅是专车市场的战争就还没未停止。此前柳青曾在公开场合表示,中国专车的渗透率仅为1%,而美国旧金山则达到了15%,互联网专车市场仍然是一片蓝海,对于专车市场上的其他玩家来说,仍然有巨大的机会。

  打车补贴减少,价格会逐渐升高,在业界看来这是双方形成垄断的又一个证据。但滴滴收购Uber中国后,专车补贴大战告一段落,市场走向价格理性,实现有序发展,这本来就是行业发展的必然规律。事实上,滴滴和Uber中国仍然要面临来自神州、易到等竞争对手的挑战,这种挑战也决定了新公司的并没有整个出行的的定价权。消费者仍然可以选择更便宜的平台体验服务。

  更为关键的是,滴滴收购Uber中国之后也仅仅只是在网约车市场取得了领先,出行行业还有租车、汽车后市场、金融等更多领域,横向、纵向都有很多可扩展的空间。

  所以说现在谈垄断可能还为时尚早,整个出行市场远远未到这种尘埃落定的时候,在滴滴收购Uber之后,这反而对市场上的其他玩家来说是一个机遇。正如当初的视频领域的老大优酷和老二土豆合并之后,它们不仅没有顺利的实现垄断市场,反而由于移动视频的爆发,导致视频市场从此进入爱奇艺、腾讯视频、合一集团三国杀的格局。

  三、这是属于创新者的时代,互联网服务早已没有垄断概念

  事实上,关于滴滴收购Uber后是否形成了垄断,一个最值得参考的教科书式的案例就是当年著名的3Q大战中,最高法院进行的判决。

  当时法院的判决是:

  “虽然被上诉人在个人电脑端和移动端即时通讯服务市场中所占据的市场份额均超出了80%,但是仅仅依据市场份额尚不能得出其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在被诉垄断行为发生前后,越来越多不同背景和技术的企业纷纷进入了即时通讯领域,该领域的竞争呈现出动态竞争和创新竞争的显著特征,在中国大陆地区即时通讯领域的多个竞争者,均拥有雄厚的财力和技术条件,足以对被上诉人的市场领先地位形成冲击。”

  “多个竞争者在竞争该市场,本案现有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和认定被上诉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而谈起「垄断」一词,其实早在封建时代就有,在工业时代又不断强化。垄断背后更多是一种行政权力带来的资源分配不均衡所致。但互联网时代基于「服务性的市场化垄断」却和这种行政垄断有着天壤之别。

  《连线》杂志创始人凯文·凯利曾就「互联网垄断」现象进行过如下解释,「通常来说,用户对于互联网垄断现象还是比较高兴的,对此不高兴的就是那些垄断公司的竞争对手,而并不是用户在抱怨。而且,我觉得这种网络的垄断是基于免费的基础之上慢慢形成的,用户又有什么可抱怨的呢?他们得到的服务总是在不断改进,唯一抱怨的人就是竞争对手,而不是用户」。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反垄断执法部门在审查经营者集中(合并属于经营者集中的一种)时,除了考虑参与的市场份额及对市场的控制力之外,还要考虑合并(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对消费者的影响,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及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等等。

  我们回顾以往的互联网行业巨头合并,关于是否涉嫌垄断的争议不在少数。过去的几次重大互联网巨头合并,2015年2月的滴滴快的合并、2015年4月的58赶集合并、2015年10的美团大众点评合并、2015年11月的携程去哪儿合并,我们其实都曾看到这些合并被质疑为「垄断」,但反垄断部门却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出于默认态度。

  深究其背后原因,其实不难理解,互联网行业发展瞬息万变,这个行业充满了激烈的竞争,而且随时可能面对颠覆者凭借创新技术带来的挑战,这种挑战往往就是直接革掉了前者的命。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智能手机市场曾经的霸主诺基亚,诺基亚最多曾占领市场接近70%的份额,但随着苹果iPhone的横空出世,这家手机巨头的最后结局无疑相当落寞。

  所以互联网行业所谓的「垄断」很多时候只是暂时的,在这个充分竞争的市场,没有一家公司敢于说自己已经垄断了这个市场,事实上即使谷歌、微软、Facebook这样的超级巨头也充满了焦虑。

  互联网行业与传统行业存在巨大差别的行业,技术进步带来的颠覆性影响我们往往很难进行评估,这个市场存在的竞争也绝不同于传统的市场竞争。滴滴在收购Uber中国之后,我们只能说新公司在出行市场取得了优势,但距离「垄断」恐怕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原文链接:http://www.huxiu.com/article/15851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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