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电视台公共频道   
媒体名称:茂名电视台公共频道 首播时间:-- 重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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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电视台公共频道

电视直播

茂名电视台2套公共频道,集本地新闻、生活、文化、经济、原创影音节目为一体,以权威的时政报道、贴近百姓生活的专题栏目、丰富优秀的电视剧和其他综合节目服务于电视观众的频道。新闻生活信息海量更新,文明城市窗口展示风采,并提供30多个栏目的点播,第一时间为网友提供最全面的视听资讯。 茂名市广播电视台为正处级事业单位,于2003年6月9日正式运作,归属茂名市广播电视局管理。茂名市广播电视台所播出的自办广播、电视节目分别使用“茂名人民广播电台”、“茂名电视台”呼号。 一、台主要职责任务 (一)负责制订本台的广播电视宣传计划,按舆论导向要求搞好广播电视采访、制作和播出。 (二)负责本台广播电视节目的采制、编排、改版、整合、包装和重播重审。 (三)负责本台自办广播电视节目的精品策划和制作。 (四)负责本台广播电视文艺节目的购置和广播电视文体节目的拍摄与录制。 (五)负责本台制作、播出节目的审查与监督。 (六)负责本台各套节目的安全优质播出工作。 (七)负责本台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群工作及本台的日常事务工作;负责本台工、青、妇工作和计划生育等工作。 (八)负责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发展计划的拟订及组织实施;负责数据业务的发展与管理;负责有线网络工程的组织建设;负责有线网 络客户服务、咨询、开户、撤户及收费工作。 (九)承担市委、市政府和市广播电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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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指定时段(1小时内)播出加收10%,指定顺序(如正一负一)播出加收10%。两项合加15%。 2.非指定加收广告播出正负20分钟视为正常。   一、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电视广告内容应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符合宣传舆论导向,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三、 严格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电视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四、 在我台各频道、栏目播出的广告,必须通过广告内容的审查,不得直接发布未审查合格的广告片。   五、 各广告公司媒介员在审查广告带前须逐项认真填写《中央电视台广告审查表》,确保填写内容与广告片的一致性。   六、 广告片审查时间,即广告审查合格至签订广告播出版本合同之间的时间,为2个工作日。   七、 承包栏目中播出的广告需要由相应承包公司前来送审,其它公司不可直接送审。   八、 广告内容审查前,客户须提供以下有关文件,并保证其合法、有效。    (一)商品和服务类广告:   1. 企业的营业执照;   2. 注册商标证明;   3. 如广告内容涉及企业产品,企业须提供产品生产过程中所必备的相关证明文件,如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   4. 如广告内容涉及企业产品质量,企业须提供质检部门认证的质量检验机构所出具的质量证明文件,如ISO9000质量认证证书等;   5. 确认广告内容涉及企业产品认证,如中国名牌、免检产品、驰名商标、专利产品等均须提供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6. 特殊产品广告,如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医疗机构、烟草企业等,须提供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出具的审批文件。   (二)特殊商品和服务类广告   1. 药品广告审查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7号》文   件执行。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应提供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广告审查表》,京外制药企业须提供在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广告内容中须标明省级广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文号和忠告语以及使用禁忌等,广告内容须与广告批准文件中的广告脚本描述须完全一致。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   2. 医疗机构广告审查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16号》文件执行。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应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批准文件,广告内容须与批准文件完全一致,并在广告片中标明批准文号。   3.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令24号》文件执行。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国家医药管理部门审批的《医疗器械广告证明》原件,广告内容中须标明批准文号及忠告语。   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出现下列内容:   ① 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②与其它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作比较的;   ③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   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4. 农药广告审查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 30号》文件执行。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农药广告证明》文件,广告内容中应标明农药登记证号、广告批准文号及忠告语等,罐装杀虫剂广告内容中还须标明“请勿向人体或食物喷射”的字样。   农药广告中不得出现下列内容:   ①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   ②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③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5. 兽药广告审查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29号》文件执行。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农牧行政管理机审查批准的《兽药广告证明》文件,广告内容中须标明广告批准文号。   6. 食品广告审查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文件执行。食品广告分为四大类:普通食品广告、保健食   品广告、新资源食品广告和特殊营养食品广告。   (1) 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适宜于特定人群,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主   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卫生部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保健食品还须提供《进口保健食 品批准证书》,广告内容中应标明其批准文号与保健食品标 识。   (2) 新资源食品广告是指在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使用习惯或者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由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生产的食品。新资源食品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卫生审查批准文件》,或者《新资源食品卫生审查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中应标明批准文号。   (3) 特殊营养食品是指通过改变食品的天然营养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适应某些特殊人群营养需要的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许生产的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中应标明批准文号。   (4) 食品广告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①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②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   ③利用医疗机构、医生、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证明。   7. 化妆品广告严禁宣传治疗效果和使用医疗术语,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卫生许可证。   8. 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发、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中须标明批准文号。   9. 酒类广告的广告主需提供卫生许可证,白酒广告还须提供酒类检测报告。   酒类广告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1)鼓动、倡导、引诱人们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的饮酒;   (2)使用医疗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3)饮酒的动作、画面、镜头,以及不科学的明示和暗示;   (4)使用未成年人的形象。   10. 技术转让,融资、加盟等招商广告片,须从始至终标明“投资需谨慎”或者“投资有风险”的字样,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向我台交纳50万元信用保证金,在广告播出结束后一年之内如没有引起争议,信用保证金予以退还。   11.学校、学院招生的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教育部门批准的法人登记证,跨省招生广告主还须提供国家教委批准同意刊播的广告证明。   12. 报纸、书刊出版发行广告须提供新闻出版署核发的《报纸出版许可证》或《期刊出版许可证》,广告内容中须标明国家统一刊号。图书出版发行广告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新闻出版管理机关批准成立出版社的证明文件,广告内容中须标明书刊号。   (各类广告发布须提交的证明文件等均以广告内容为审查标准。)   九、 严禁在商业广告中出现以下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天安门、党旗、军旗。   2、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形象、题词,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军队番号、军事装备及军人形象,人民币等。   3、我台节目主持人,播音员的形象。   4、使用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等称谓或字幕。   5、使用以影星,歌星,影后,影帝,红星等称谓。   6、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7、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9、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10、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11、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12、贬低同类产品。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十、 如需使用中国地图,地图所示国家领土必须完整无误。   十一、 不得有损害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十二、 广告语言文字应严格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文件内容执行,广告语言文字使用应规范化、标准化,保证广告语言文字表述清晰、准确、完整,避免误导消费者。   1、广告用语用字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应以中文解说为主。广告中如因特殊需要配合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时,应采用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主、外国语言文字为辅的形式,不得在同一广告语句中夹杂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广告中的外国语言文字所表达的意思,与中文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意思为准。对于广告中出现的外文字幕或外语配音,需出示权威部门认可的中文翻译文本。   2、不得使用错别字、繁体字(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注册的除外),以及不规范的语言文字。   十三、 在广告中如需使用他人形象、名义,应严格遵守版权、肖像权法的规定。广告主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十四、 禁止播放以珍稀保护动物为原料的产品广告。例如:大熊猫、老虎等。   十五、 广告内容中涉及赠送礼品等促销活动内容的,应标明礼品的品种、数量及活动期限。   十六、 不允许以流动字幕形式播出广告。   十七、 广告主不得以小于所购买广告时长的多条广告版本累加的形式播出。例如:不允许以同一个5秒广告形式重播三遍充顶一个15秒广告。   十八、对广告带技术指标要求:   (1) 声音指标:电平范围在-20dB至-30dB之间;   (2) 画面指标:无带伤、拉毛、脏镜头、晃动画面、吃字、吞字、加帧等;   (3) 广告带时长与磁带入点、出点须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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