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集团旗下中草药洗发露、首乌黑亮洗发露以及追风中草药洗发水,因含有致癌物质二恶烷被媒体曝光,引发消费者质疑。在消费者关注的诸多问题当中,一个老问题再度成为热点,那就是名人代言产品出了问题,名人要不要负责,应该怎样负责。 在霸王洗发产品发家的过程中,以“大哥”成龙和“天后”王菲的代言推荐为主要内容的广告轰炸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特别是成龙广告,不仅在电视里放,还在各大卖场的屏幕上循环播放,不仅有各种夸张的溢美之词,还有成龙现身说法的背书保证:“我用了大概一个月左右,感觉还不错……”现在,这两位天王天后级的明星对此事一直没有回应。但是,既然名人把自己的影响力和公信力让渡给了问题产品,产品出了问题,名人一点责任不负,显然于理不容,难以服众。 明星代言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本身无可非议。但是随着名人代言的问题越来越多,法律的监管也必须步步跟进。现在,常常看到名人代言的产品出了问题,聪明的名人马上扮出一副“比窦娥还冤”的表情,一句“我也是受害者”就把消费者给打发了,连道歉也没有,更不要说承担责任。 当然,我们也曾对名人代言进行一些局部的限制和规定,比如说,2007年实施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规定,不准有人在医药广告中作功效证明,这让名人代言医药广告有所收敛。三聚氰胺事件发生后,我们修改了《食品安全法》,明确明星代言的食品广告出现问题,明星需承担连带责任。但遗憾的是,在食品药品之外,名人代言的责任仍然是个空白,呼吁要修改的《广告法》也一直没有动静。 让名人在大把收钱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真有那么难吗?其实,国外在同样的问题上早有成熟的办法。美国就规定,形象代言人广告必须是“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意思就是名人们必须是其所代言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并且对“受益者和使用者”的界定也有五个具体的法律标准,一旦违规,就会受到重罚。英国负责电视广告监管的“独立电视委员会”明确规定,医药广告中不准出现社会名人包括体育和娱乐界名人对产品的褒奖。加拿大《广告标准准则》规定,代言、推荐或证明者必须是该产品或服务的实际使用者,广告相关信息须有充分事实依据,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处罚。 “霸王”事件的出现,再一次挑动了消费者的神经,也再一次提醒政府监管部门,该出手了。面对一再发生的问题,面对国外成熟的经验,如果再不立即行动起来,那就不是管不了,而是不想管了。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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