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这些改革配套政策的出台,为深入开展的文化体制改革提供了新的政策保障。 2004年以来,国家有关部门为推动文化体制改革专门制订了税收优惠政策。5年的实践证明,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激励经营性文化单位转制,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修订发布的税收优惠政策总结改革经验,对过去5年行之有效的政策予以保留,并针对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加了一些新的政策规定,执行期限从今年1月1日起,到2013年12月31日止。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重点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通知》要求,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通知》同时规定,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优惠政策。 积极推动已转制文化企业的发展。《通知》指出,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对于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 鼓励文化企业“走出去”。《通知》规定,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支持技术创新。《通知》明确规定,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相关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税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所有转制文化单位和不在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转制企业。有关名单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适用于所有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文化企业。《通知》还对18类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文化企业进行了界定。 18类文化企业是哪些? 1.文艺表演团体; 2.文化、艺术、演出经纪企业; 3.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展览的企业; 4.从事演出活动的剧场(院)、音乐厅等专业演出场所; 5.经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文物商店; 6.从事动画、漫画创作、出版和生产以及动画片制作、发行的企业; 7.从事广播电视(含付费和数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的企业,从事广播影视节目及电影出口贸易的企业; 8.从事电影(含数字电影)制作、洗印、发行、放映的企业; 9.从事付费广播电视频道经营、节目集成播出推广以及接入服务推广的企业; 10.从事广播电影电视有线、无线、卫星传输的企业; 11.从事移动电视、手机电视、网络电视、视频点播等视听节目业务的企业; 12.从事与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出版物相关的知识产权自主开发和转让的企业;从事著作权代理、贸易的企业; 13.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从事网络图书、网络报纸、网络期刊、网络音像制品、网络电子出版物、网络游戏软件、网络美术作品、网络视听产品开发和运营的企业;以互联网为手段的出版物销售企业; 14.从事出版物、影视、剧目作品、音乐、美术作品及其他文化资源数字化加工的企业; 15.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企业; 16.出版物物流配送企业,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全国或区域出版物发行连锁经营企业、出版物进出口贸易企业、建立在县及县以下以零售为主的出版物发行企业; 17.经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只读类光盘复制企业、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 18.采用数字化印刷技术、电脑直接制版技术(CTP)、高速全自动多色印刷机、高速书刊装订联动线等高新技术和装备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印刷企业。 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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